降低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税收监管出现了什么问题

核心提示由于目前我国的估值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企业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估值分歧。为了避免双方了解信息不一致带来的估值差异,把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对赌协议成为了企业融资过程中一个常见的安排,尤其常见于初创企业的初期融资。对赌协议大多数是

由于目前我国的估值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企业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估值分歧。为了避免双方了解信息不一致带来的估值差异,把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对赌协议成为了企业融资过程中一个常见的安排,尤其常见于初创企业的初期融资。

对赌协议大多数是提前设定未来的经营业绩,根据能否达标制定条款。这些条款往往会带来大额的现金流动,完成业绩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完成需要支付现金或类似资产作为补偿。但针对这部分现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如何课税,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对赌协议融资越来越广泛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制的问题变得十分重要。

一、对赌协议

估值调整机制也被称为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在对企业估值产生分歧时,采用承诺实现业绩等目标来避免估值失误造成投资失误的一种协议。企业对赌的标的往往是未来几年的经营业绩,由于经营业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带有赌博的性质,所以被称为对赌协议。

广义口径的对赌包含情况可概括为投融资双方对未来不确定事项作出的约定。因此,这里的对赌也可视为PE/VC投资的代名词。PE/VC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例如棘轮条款、创始人薪酬安排、回购优先股等一系列复杂的特殊设计,目的都在于发生不确定事项之后,投融资双方在权利义务之间进行合理的变化和调整,从而尽可能地平衡双方利益。

现实层面的真实交易中,由于不同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根据我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企业在IPO前必须中止对赌协议,所以IPO企业会对之前签订的协议签订补充条款,或终止或暂停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分类。一是现金补偿型。当双方约定的业绩目标未能达成时,融资方则需要返还部分投资额,当目标达成时出资人则需要追加一定的投资款。除此之外双方的占股比例和其他权益条件不变。典型案例有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和普凯基金之间的对赌,协议要求小肥羊每年的利润和销售额均同比增长40%以上。

二是股权补偿型。股权补偿型的对赌协议主要指当目标企业完成设定目标时,投资方将予以原股东一定的股权奖励,反之原股东将继续出让一部分股权进行补偿的对赌类型。可根据股权的转移方法进一步细分,具体还包括股权调整型、股权稀释型、控股转移型、股权回购型。

股权调整型的典型案例有蒙牛和永乐电器签署的对赌协议。股权调整之后企业的控股权方并不发生改变。股权稀释性规定了在未实现业绩目标时,目标企业将定向增发一定比例的股权给投资方,往往该股权的价格极为低廉。

三是管理层激励型。管理层激励型对赌条款的设置是指业绩目标的实现与否将影响对管理层的现金或股权奖励,该类对赌协议可以激励管理层尽职工作以实现企业高速增长。但该类型在我国目前签署的对赌协议中占比较少。按照对赌内容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财务业绩和非财务业绩两类。

财务业绩是对赌协议中最常见的对赌内容,常常被用作企业估值的基础。此类协议一般以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实现约定的利润额或者营业额为标准来判断企业是否完成对赌协议。非财务业绩包括能否成功发行股票、销售数量增长率、市场占有率、管理层去向等情况。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及会计处理

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一是射幸合同说。我国关于射幸合同的定义是,合同已经成立,同时约定了未来发生的情况,并规定应当依照未来完成情况决定合同应当如何给付。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法律效力并不明确,需要规定的偶然条件的触发才会出现约定的给付情况。保险合同、彩票合同是射幸合同的典型表现形式。

从此定义上看,对赌协议和射幸合同存在很大的相似性。都在签订时存在不确定性,也都具有不对等性的特征,可能在合同的履行中会出现合同签署双方均收益、均受损、一方收益一方受损这三种情况,若赢得对赌,融资方可以取得巨额股权溢价,若输掉对赌则输掉所融资金、按规定价格回购股份甚至丧失企业控制权。

二是期权合同说。期权在我国的定义是当事人在某个时间段内以设定好的价格分配某一项资产的权力,从该项定义来看期权合同在协议的拟定中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一部分的对赌协议规定了管理层或员工在规定的条件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以较低价格收购该公司股票,故此类对赌协议和期权合同有相似之处。

三是附条件合同说。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而对赌协议在签订时已经生效,只是基于业绩指标的完成与否产生不一样的合同结果。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业绩情况与附条件合同中的触发条件类似,但实则一个决定合同的不同生效结果一个决定合同是否生效。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关于对赌协议应当如何核算的具体规定,这也使得不同企业关于对赌协议的会计核算含混不清、千差万别,会计制度上的不确定性带来税收问题层面的规定更加不清晰。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不能确认或有对价。因此对赌协议中可能承担的负债和可能获得的补偿都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在附注中披露即可。关于对赌协议如何列报的问题上,目前倾向于认为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款是对其初始投资价值的调整,将对赌协议带来的价值调整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在补偿款实现或结算时调整长投的账面价值。

但这与我国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成本调整的规定不相符。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权益工具或是金融负债的关键是支付方能否无条件地避免支付义务或者无条件避免利益流出企业。如果无法避免利益流出企业或交付资金则为金融负债,否则应当视为权益工具,由此可见,大多数的对赌协议应当被归类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

当对赌协议按照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时,该项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就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评估入账。在此之后的每个报告期重新计量,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我国大多对赌协议在税务处理时,无法根据企业的财务信息判断应当确认收入的实践,征税上也就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税务处理规定和征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税务处理规定主要是针对确定的交易规定的,鲜有涉及不确定事项带来的税收影响。关于对赌协议这种合同履行时间以及触发条款不确定的风险敞口交易的税收规定是一片空白,税收法定原则并没有发展完善得到充分应用。税法规定的缺失是我国对赌协议税收领域的首要问题。

缺乏统一的税务处理规定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在当前税法中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企业在采用对赌协议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由于无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规定进行合理预判,会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有可能会带来重复征税或是未按规定纳税的可能性。

对于将对赌协议的后续计量计入当期损益的双方企业来说,收到现金或股权补偿的一方一般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据实缴纳税款,支付补偿款的一方,支付的补偿却很难在税前扣除,这势必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有很多企业会采取这种简便的将后续补偿计入损益的方式来核算对赌协议,因此会带来重复纳税。

对于将对赌协议的后续计量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企业来说,对赌协议可能会作为企业避税的工具。计入资本公积的权益变动部分在转让时若不转入投资收益,则这部分也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其次针对于现金补偿的企业,若企业不处置股权则分配的大额现金补偿可以始终不申报纳税。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税款的流失。

对赌协议的征收管理也较为困难,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较高。对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处置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较难获取,由此带来税务机关对对赌协议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纰漏。此外,不同地区税务局采取的税务处理规定也不相同。

除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针对对赌协议税务处理进行的回函之外,截至目前为止尚未有其他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税务处理的文件。且在海南省的复函中,只做出了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判定,关于支付补偿方能否在税前调整也没有做出明确回复。

小结

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虽然会计准则已经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对于或有期权定价部分仍存在一部分规定不清楚的情况。虽然我国风险敞口交易的会计处理已经与国际趋同,但在实务中,由于我国企业的核算能力有限,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和执行,更多的是采用简单化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其次是我国征管水平有限,税务机关目前对对赌协议严格按照合同价格调整征税成本太高。直接借鉴美国灵活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难度较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也无法做到直接复制。但美国的处理方法更加完善合理,可以作为未来处理对赌协议税务问题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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