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物业公司和项目投资方,在小区22、23栋之间一处绿地道起了一个公共自助洗车场
小区公用地方开设洗车场,物业公司和项目投资方按三七分成,物业公司所得部分将纳入小区公共收益。
物业公司在23栋1单元入口处张贴了一张“通知”,通知落款为5月25日。通知显示,自助洗车场为小区的公益项目,在该地洗车每次费用为6-9元/次,远远低于市场价的35元/次。

“这个项目是个好项目,但是建在我们家楼下,洗车会产生噪声,肯定会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且物业公司要建自助洗车场也没有经过22、23栋业主同意。”23栋业主刘先生说道。如果自助洗车场建成后,该小区数百名业主都会到该处洗车,这严重影响包括他在内的22、23栋业主的正常生活。因此,业主们不同意物业公司在该处建自助洗车场。

多次反映后,物业公司并未停止建设,这让22、23栋业主无可奈何,只好向有关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该小区的投诉后,立即到该小区调查情况,发现确实存在业主反映的情况。就让该小区物业公司立刻停止该行为,并向业主道歉。
经过协商之后,大部分业主不同意修建洗车场,于是物业公司将22、23栋楼之间的绿地恢复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就在小区公用地方开设洗车场,这属于侵权行为。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小区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利私自将绿地改为洗车场。如果物业公司占用小区的共有部分应该征得业主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如果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将小区公用地方改建成洗车场并委托物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具体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个人认为该行为侵害其权益,业主个人无权直接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其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批销”的规定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