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支付35万元购买一辆奔驰二手车后,发现该车里程被篡改。随后女子以受到欺诈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但卖家却以该车刚购进一周为由,认为其不构成欺诈。最后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

古女士经闺蜜介绍,认识从事二手车生意的周先生,其向周先生表达想购买一辆二手奔驰车的想法后。周先生声称其店内暂时没有这一款车,但明确表示可以为古女士留意一下,同行处有没有该款车。
周先生得知其同行李先生处有该款奔驰车后,遂主动联系古女士。但由于当时古女士正在驾驶的车尚未卖出去,因此古女士只好先推辞对方。
周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又让古女士将车开到其车行进行评估,如果价格合适,其可以收了古女士正在驾车的比亚迪汽车。
随后双方议定古女士的比亚迪小汽车,周先生以一万元的价格回购,古女士以35万元的价格从周先生处购买一辆二手奔驰小汽车,即古女士实际只需支付34万,就可以开走其心仪的奔驰小汽车,而周先生需协调过户事宜。
万万没想到的是,古女士到4S店保养时,却被告知该奔驰车里程被篡改了接近10万公里。随后古女士以受到欺诉为由,将周先生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
本案是由古女士发起的民事诉讼案,主张责任在于其一方。对于古女士一方提交的购车合同,其一方没有异议,但对于车辆被篡改里程一事,周先生声称其是不知情的,其也是受害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做出错误购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对卖家作出惩罚性赔偿措施。即卖家需退回货款,并按三倍货款赔偿消费者。
强调一点,构成欺诈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购买者必须是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二是卖家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或应当明知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现有证据证明古女士购买涉案车辆,确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求,即古女士属于消费者。
其二,从购车合同来看,双方当事人确实属于周先生与古女士,因此周先生需对涉案车辆的安全性能、车况等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其三,虽然周先生声称涉案车辆仅收购一周时间,就将车过户给古女士,其未能及时了解车辆的情况,但从法律层面来讲,其应当负有谨慎审查出售车辆资料、车况的义务。

其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自己主张的一方,需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的,需要承担后果。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即便该车购进时间较短,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周先生其一方的义务,如果周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其一方已经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那么其一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一方构成欺诈,故判定周先生一方需退回购车款35万元,并赔偿105万元给古女士。
那么大家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么?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以身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