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阿里巴巴集团“双十一”购物节,带来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其他电商平台也陆续推出了自己的“双十一”,阿里巴巴集团随后便将纯文字“双十一”注册成为自家的商标,并在2014年发出公告:禁止其他电商使用“双十一”商标。

其中京东公司开始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并陆续设计了公司商标和数字11结合的“京东双11”等一系列区别于纯汉字的“双十一”商标,而且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面对京东公司申请的公司商标和双11数字商标,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京东公司的同类商标无效,并且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的支持,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的此类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裁定“京东双11”无效。
京东公司表示不服,并在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阿里巴巴集团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有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商标予以维持。
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双十一”商标的这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本次庭审属于两案合并审理,一是阿里巴巴集团对“双十一”商标被撤销注册的部分表示不服,二是京东公司对“双十一”商标维持注册的部分表示不服。
律师说法
京东和阿里分别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两大电商巨头都在争夺双十一的商标,想必都是看到了双十一商标背后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

那么双十一商标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阿里的双十一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京东正是依据这个法条申请撤销阿里集团的双十一商标。
本案争议焦点是阿里巴巴集团“双十一”商标是否连续三年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现商品以及为他人推销的服务上构成使用,如果京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表明阿里双十一商标三年未使用,即可以把商标撤消。但是阿里巴巴集团提供了证据证明2009年,阿里集团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此后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从而维持了阿里集团双十一商标注册。
但也不是全部维持,在商业管理辅助等业务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但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对这部分服务上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阿里集团正是对被撤销的部分表示反对,阿里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都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不属于对商业管理辅助方面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后续阿里集团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向工商企业提供双十一商标的商业信息服务,其他部分的商标注册还是有可能不被撤销的。

针对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撤三”制度,其初衷是为了打击商家为了商业利益大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是为了让商标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维护合理的商业竞争秩序。但是商家如果真的能够做到为消费者权益着想,不弄太多套路,并且付出实际行动,其带来的商业利益就不仅只是一个双十一商标所能带来的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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