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被驳回,购物狂欢节还是专属吗

核心提示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618在即,网购狂欢节的战鼓再次敲响,全网又沉浸在一片购物的欢腾之中。现在不仅是购物的狂欢,还是各大平台甚至是个人抢注商标的狂欢。“尾款人”“618”“狂欢节”等多个商标已被申请注册,而阿里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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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在即,网购狂欢节的战鼓再次敲响,全网又沉浸在一片购物的欢腾之中。现在不仅是购物的狂欢,还是各大平台甚至是个人抢注商标的狂欢。

“尾款人”“618”“狂欢节”等多个商标已被申请注册,而阿里巴巴和京东两个大厂去年争夺“双十一”的商标大战还未落幕,今天就传出阿里巴巴申请的“双十一”商标被驳回了。

阿里巴巴一共申请了上百件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但今日显示阿里巴巴被驳回的“双十一”商标,只是属于41类-教育娱乐。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商标为阿里巴巴于2019年1月申请注册的“双11”商标,申请号为35927994。

一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且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当然依据。故判决驳回阿里巴巴诉讼请求。

而阿里巴巴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诉争商标系阿里巴巴公司独创,其标志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为相关公众所识别,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的判断标准不应过于严苛,应当考虑当下互联网环境下相关公众的普遍接受程度,商标权作为私权利,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同时尊重市场的判断,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其他缺乏显著特征”规定的情形且相关公众深知诉争商标来源于阿里巴巴公司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在其他案件中认可了“双十一”“双11”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反了审理标准一致性原则。

4.诉争商标经阿里巴巴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与阿里巴巴公司形成紧密联系,阿里巴巴公司亦采取多种维权方式,使诉争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

5.活动品牌“双十一”系阿里巴巴公司打造和创新,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复审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审庭审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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