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注册公司以来,作为法人的笔者不得不感触现在的法人真的没有什么“隐私”而言,因为我们作为法人每天都要接到各种各样财务公司的电话,而这些电话他们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呢?
经过我们多次向骚扰我的财务公司询问,而他们说法人的手机号是可以在天眼查这些网站上查询到的,只需要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还有更多的信息可以插叙。

于是,我们就直接打开了天眼查网站,在输入我注册的公司名称之后我就傻眼了,因为我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完全无加密的在上面,而我们对于这些信息并不知情,只是在注册的时候提供了手机号,但是为什么这些网站可以完全搜集的到,而且他们有什么权利公布我们的信息呢?
而在看到我的手机号无加密的被非法公布之后,我就试图修改上面的联系方式,但是在我点击修改那一刻更傻眼了,因为修改自己的联系方式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天眼查收集我们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信息,并且以会员收费的方式供他人查询,严重了侵犯了我们作为法人的隐私权,而且还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正常生活,以收费的方式供别人查询还涉嫌非法交易个人隐私行为。
另外,由于我们并没有授权天眼查等网站收集我们的信息,故而此种行为视为“窃取”我们的信息也不为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因此我们严厉谴责天眼查等网站的非法行为,另外要求其立即下架侵害我们主体隐私信息内容的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