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宣传周」“杀猪盘”骗局绑定“山寨版”APP,谁是隐藏幕后的技术推手

核心提示网络安全宣传周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已成为社会公众娱乐交往、支付消费的主要媒介,而APP的广泛使用,在给用户带来利好体验的同时,也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当作作案的“温床”、洗钱的“通道”。部分APP提供者明知他

网络安全宣传周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已成为社会公众娱乐交往、支付消费的主要媒介,而APP的广泛使用,在给用户带来利好体验的同时,也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当作作案的“温床”、洗钱的“通道”。

部分APP提供者明知他人可能利用APP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积极配合“直接发力”,或放任不管“间接助攻”,并多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长期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随着全国“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利用电话诈骗、通过银行账户转移赃款的情况正在逐步得到遏制,不法分子已有向APP转战之势,APP市场已然成为黑灰产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杀猪盘,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被害人投资的一种电信诈骗方式。“杀猪盘”一词是诈骗分子所起,具体内容为:诈骗分子准备好人设、交友套路等“猪饲料”,将社交平台称为“猪圈”,在其中寻找被他们称为“猪”的诈骗对象,建立恋爱关系即“养猪”,最后骗取钱财即“杀猪”。

案情回顾

郭女士,工作稳定、收入尚可,已到适婚年龄,一直面临婚恋压力。尽管对网恋不抱太大希望,但郭女士还是尝试着在一个聊天交友软件上填写了个人信息。一日,郭女士收到了来自网名“半杯咖啡”的好友申请,对方自称从事外汇操作行业,并对郭女士嘘寒问暖,呵护备至,后逐渐表露出对郭女士的爱慕,未曾谋面,就已开始憧憬二人的美好未来:婚前买车买房,婚后生儿育女。

对方还负责任地表示,婚后的幸福美满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作后盾,他愿意把仅有的知识财富分享给郭女士,即建议郭女士和他一起投资项目,并将自己丰硕的收益成果截屏发送给郭女士。郭女士颇为心动,即刻扫描对方发送的二维码图片下载了一个名为“渣打财富管理”的APP。果然,当日投款一万元,即刻收益提现1000多元,郭女士欣喜万分。对方见状,顺水推舟:平台有活动,五日内入金200万可以领取208888元的礼金,到时领取活动礼遇,为郭女士购置新车。

郭女士心有期待,奈何没有足够的本金。“半杯咖啡”信心满满地向郭女士讲述了自己贷款投资、后凭借知识打败风险的经历。对方的一番话,让犹豫不决的郭女士鼓起了贷款的勇气……她不仅向亲友借款、从银行贷款,还抵押了房产,总共筹集200万全部充入账户。很快,平台即显示获得奖励20万元,但当郭女士想提现时,却被平台告知卡号输入错误,银行卡被锁,无法提现,如需解锁,需复投数十万。郭女士信以为真,在“半杯咖啡”的怂恿下,再次借款并转入。而当郭女士再次提现时,系统却以“账户存在异常被冻结保护”为由,无法提现,随后,APP竟也无法再次登录。郭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即刻报警。

经查,郭女士扫码下载的“渣打财富管理”APP实际上是个“山寨版”,同名正规APP在手机应用商城仍可正常下载并使用。而这个山寨版APP,从一个网址到APP的“华丽转身”是在一个叫“微导流”的网络服务平台完成的,这个平台的管理者正是被告人桂某甲,实际操作人则是他的小叔叔桂某乙。随着两人的相继到案,一条助推电信网络犯罪实施的黑灰产业链条随之浮出水面。

桂某甲是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2019年下半年,桂某甲见APP行业发展前景好、有利可图,就组建团队研发了微导流平台,为客户提供APP“封装”等业务。

所谓“封装”,是APP成功运行的前置条件之一,具体是指将网址、应用名、LOGO标志、启动图四部分打包形成一个APP应用包,使网站以APP形式呈现。

平台搭建完成,桂某甲很快推荐给了同样在做网络技术业务的桂某乙。随着平台业务量的增多,二人很快发现,很多客户委托封装的APP,从名称到内容,都充斥着色情、博彩、投资理财等违法内容,但为了获取利益,二人不惜铤而走险,并商议“违规不退款”“回头违规的放国外的服务器封装”,且声称“抓紧捞钱都不知道这个能做多久”“本身就是擦边球”“只要不那么明显就可以了,那么多包根本不可能一个一个地查”。

本案郭女士所扫码下载的“渣打财富管理”APP就出自桂某乙之手,桂某乙应客户需求,为了赚取二千余元的封装费,在短时间内针对不同网址对该APP封装了四次。正常APP怎会如此频繁地更换网址?无疑是网址被封!“金融的区块贷款都不正规的,基本上就没有正规的,除了游戏。”桂某乙对此心知肚明,却不管不顾,而桂某甲的审核更是形同虚设。最终,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二人双双落入了法网。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桂某甲、桂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二人认罪悔罪态度和行为作用的不同,分别判处桂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桂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被告人以“技术中立”自居,坚持无罪意见。为此,我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专业能力提升,强化证据审查与引导侦查,筑牢证据链条:

一方面,在思想上树立大局意识,坚决为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同时,前往顺义分局电子物证室会商案件,前往该局打击犯罪合成作战中心调研走访。

另一方面,在证据审查上,细致审查海量电子证据,结合异常封装记录、聊天记录,认定二人对于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具有主观明知,从而有力驳倒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最终二人均认可指控意见,未提出上诉。

于此同时,为巩固办案成效,我院以此为典型案例,形成《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案件入罪标准与证据指引》印发至公安机关,并进行授课讲解。

检察官提示

1. 广大网民应从正规渠道下载APP,切勿通过短信、网站中的网址链接或扫描陌生人发送的二维码进行下载,特别是对于投资、游戏、聊天交友软件等类型的APP更应增强甄别意识和防范意识,以免在使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

2. 网络技术人员应在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做到遵纪守法、取财有道,共同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空间。

3.应用平台运营商需加强行业自律,发现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的应用软件应及时纠查开发者,并对应用予以清除,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顺义检察

供稿 | 任巍巍、刘晓璐

【来源:顺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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