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经济职业学院邮编是多少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的邮编为530105,该校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鸣区里建)教育路2号,是一所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二、广西经济职业学院简介
学院由成功企业家广西凯宁投资集团董事长、广西民办教育协会会长肖开宁创办,并担任董事长。学院聘请教育家、行业专家和企业家担任院长、客座教授和顾问,拥有一支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院以“人人成才”为导向,倡导“无业者有业,平凡者不凡”办学使命,一直秉承“以人为本,能效优先,特色职教,人人成才”的办学理念,启动职业教育改革,传递创新创业的企业家基因,将学院独特的“全息递进职业教育”的理念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学院“核心品德教育体系”、“生存生活基本教育体系”、“职业能力拓展教育体系”、“个性潜能激发教育体系”和“创业素质发展教育体系” 五大教育教学体系,以每位学生的成长、就业、成才为己任,将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学生人格的完善、能力的发展、潜能的开发融为一体,按社会和企业的要求,使学生的知识能力得到扩展,基本生存能力的建立,潜能得到开发,培养合格的职业人和创业人,使学生能迅速适应未来社会的需求和环境。学院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9%以上,位于广西民办高校前列,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创业率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2013届毕业生卢志敏同学创办“家庭农场”,被列为全国首批家庭农场单位,荣获 广西大学 生创业基金(广西仅有两人)。
学院坚持打造“强就业、重创业、联企业、进市场”的办学特色,加强“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与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机构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每个系都建立了多个校外实践基地与顶岗实习点,联合珠江啤酒、大都混凝土、美年机械、光明药业等知名生产企业;梦之岛集团、南宁百货大楼、人人乐超市、邕江宾馆、味道制造等知名零售及服务企业;TCL、江苏景盟、比亚迪汽车、纬创电子、盛宏光电麦斯鞋业、统一企业等区外知名企业织结成校企合作办学联盟,形成了校企“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合作办学特色。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企业实践和专业实习机会,把课堂开进车间里,把企业高管请进教室里,让学生边学边做,学做一体,真正学到实用技术和技能。
学院坚持特色办学,多渠道满足学生多种需要。在升学方面,学院与广西艺术学院等区内知名大学合作开办自考本科衔接班。在解决学生实际困难方面,学院与自治区侨联、多个县扶贫办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创办“自强就业保障班”项目,有针对性的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和涉侨家庭学生,让困难学生能够零学费入学,在学习同时通过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等方式自己解决学费和生活费,为家庭减轻负担。学院在2014年开设“广西经济职业学院自强奖学金”,为自立自强学生提供1200元/人的奖学金,同时还通过与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的方式,确保自强班的学生在合格毕业时,能够有多个就业岗位可供选择,实现较好质量的就业,让学生毕业就业后三至五年内家庭实现脱贫。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学院与美国、香港、新加坡、泰国、加拿大等地学校均有开展合作项目。为学生出国留学升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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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试行)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结合实际,对全区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核定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以及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五)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全区统一设立为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确定。
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规范。
(三)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位类型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行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本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主题词:人事 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 指导意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