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位于资水尾闾,洞庭湖南缘,东经112°30',北纬28°36'。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面积23平方公里;郊区2个镇、7个乡,面积360.18平方公里。资水顺势由西向东穿越城区流经8公里,将全城分南北两半。1974年12月31日益阳资水公路大桥建成通车后,已将城区南北两片连成一体。1985年5月修建了宽45米的朝阳公路,1991年又成了朝阳综合经济开发区,它将会成为未来益阳市最繁华、最富有现代化气息的中心市区。
益阳市的城建设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原来的麻石长街改建成了柏油路(资江西路和资江东路),并新修了五一路、河南路、康富路等干道和上百条支道。按市委提出的“北改南建”总体规划,不仅整个城区构成了比较系统的街道网络,而且,江家坪机械工业区、城内纺织工业区、陆贾山针织工业区、大海塘化学工业区、志溪河轻工业区及一批教育区、商业中心区和生活区等先后形成。已跨进了一个新教育区、商业中心区和生活区等先后形成。已跨进了一个新发展的综合性中小型城市的行列。由于中共益阳地委和益阳行署等党政机关设于市内,使益阳市成为了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加之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逐步扩大,信息、交通渠道增多,城市的国徽功能不断增强。水上运输既继续利用资水运输航道,扩大了运输能力,又新开辟了30多条新航线通往省内外1000多个城镇,货运还可直达南京、上海等大港口;陆上运输靠长沙至常德的319国道,益阳至南县、桃江等省道和各大小支道,向四面八方延伸;益阳铁路沟通了宁乡、桃江、益阳县腹地矿产运输。特别是正地动工修建的石(门)长(沙)铁路和益娄(娄底)铁路以及资江二桥,更会增强国徽功能。运输吞吐量年复一年地成倍增大,国徽范围已扩大到全国乃至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122种主要工业产品中,在全国较大范围内销售的占20%以上。同时,传统名产丰富,并在国内外久负盛名,有的外销21个国家和地区,有的跻身于省或国家名优产品行列。

益阳市依山伴水,风景秀丽。古木环抱的会龙山,碧波荡澜的秀峰湖,荷花飘香的鹅羊池,郁郁葱葱的青龙洲,簿火舞会和帐篷宵夜的度假村,还有玲珑精巧的裴公亭,雕梁画栋的白鹿寺,亭亭玉立的三台塔,云树掩映的栖霞古刹,交相点缀,使古城增添景色,已成为游人向往的旅游之城。随着益阳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已设立了中国旅行社益阳支社、益阳地区中国旅行社、益阳地区旅游局和益阳市旅游局等旅游服务机构,建有接待外宾的益阳宾馆、桃花仑宾、益阳大厦宾馆,以及市区各招待所、旅社等,能同时容纳6000多位旅客。在“美人窝”所在地还创办了一所桃花江女子旅游学校。
从宏观说来,益阳广指益阳地区,包括南县、安化、益阳、桃江4县和沅江、益阳2市,及6个国营农(渔)场。地理位置在东经110§ 43'~112§ 55'和北纬27§ 58'~29§ 31之间,东西宽217.5公里,南北长173.3公里,总面积为12349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83%。人口432万,有汉、回、藏、苗、土家、瑶、维吾尔、侗、高山等20多个民族。有山地、丘陵、岗地、平原、水面5个地貌类型,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独特的地貌格局和很好的气候条件,孕育着丰富的物产资源,已初步建成了粮食、牲猪、茶叶、甘蔗、柑桔、苎麻、芦苇、水产品八大商品生产基地,其中水稻、油菜、苎麻、黄麻、茶叶、柑桔、芦苇、楠竹等物产在全国和全省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名符其实的“鱼米之乡”。
全区工业以纺织、食品、机械为主,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电子、采矿业等初具规模。水竹凉席、小部竹器、松花皮蛋、金花腐乳、湘中铁锅、达字牌袜子等一些传统名产,早已驰名国内外;苎麻织品、针织内衣、床单、黄麻地毯等纺织品及“东风”牌自卸汽车、不马力柴油机、“标准”牌缝纫机、电梯、变压器等机械产品,“船牌”湘莲罐头、味蛋、肉类等各类食品,皮革、塑料等轻工业产品,硫酸、农药、有机玻璃许多产品曾获省以上优质产品称号。
益阳地区境内,更是秀山逶迤,湖水沧茫,胜迹众多,星罗各地。除益阳市区胜状外,全区范围内令人神往的,就有:桃江县境内的闻名中外的“美人窝”桃花江和婀娜多姿的修山,以及屈原古迹天问阁遗址和峰峦突起的楚南名山浮邱山;安化有陶澍故园和风景如画的枯溪库区;益阳县有形似匡庐的青秀山;沅江有雄伟壮观的凌云塔和镇江塔,若登塔眺望,洞庭风光尽收眼底,若上赤山岛,亦可探寻范蠡、西施旧迹;继往南县,有赤松亭、桂花园、武口寨等众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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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艳与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熊艳,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23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90319860318094X。
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名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熊艳与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司马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静、人民陪审员徐卫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艳及委托代理人高永爱,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艳诉称,原告熊艳于2008年12月15日进入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15日,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通知原告熊艳不续签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自2008年12月15日起未为原告熊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支付原告熊艳2010年10月1日起至离职前的加班工资;未支付原告熊艳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法定报酬;未依法为原告熊艳缴纳失业保险;未依法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为此酿成纠纷,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益劳仲案字[2011]第149号仲裁裁决书,但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失业保险金155 739.1元;2、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为原告熊艳补办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社会保险。
原告熊艳为证明上述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汇盛科技公司文件hs-hr-100404,证明合同签订时间及背景。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未盖章)。证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
证据三、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熊艳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
证据四、汇盛科技公司文件hs-hr-1009001。证明加班时间。
证据五、工资表(2010年9月)。证明原告熊艳每月工作天数及工资待遇,未得到加班费,且未休年假。
证据六、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证明每月工作天数及工资待遇,未得到加班费,且未休年假。
证据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证明已经仲裁。
证据八、湖南省益阳市妇幼保健院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已经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证据九、汇盛科技对益阳市经济合作局的申请报告。证明当时的单位公章为中英文公章。
证据十、益阳市冠正新型印章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汇盛科技公章遗失。
证据十一、网络系统印章准制证。证明益阳市公安局允许益阳冠正新型印章有限公司重新为汇盛科技制作单位公章。时间为2009年8月7日之后。
证据十二、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28日公告。证明汇盛科技申请印鉴变更。
证据十三、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通知和移交表。证明原告熊艳在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工作交接。
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辩称,1、原告熊艳提起的诉讼,已经过劳动仲裁,对于双倍工资的支付,无合同约定;2、原告熊艳属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3、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愿意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是原告熊艳本人未来公司领取,故不存在补偿问题;4、失业保险已为原告熊艳办理,原告熊艳的问题只存在补差;5,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时效,不存在双倍工资的约定。
证据二、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原告熊艳的工作制为不定时工作制。
证据三、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我公司已和原告熊艳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原告熊艳的补偿是在通知书上约定的2011年11月17日之前交接工作的前提下存在。
证据四、通知。证明原告熊艳未按要求工作。
证据五、春节放假通知。证明已安排年休假。
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对原告熊艳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五、六、七无异议;证据二无被告方签字,系无效合同;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原告熊艳如果于2011年11月17日交接工作才有经济补偿;证据四无原件相核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九、十、十一、十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熊艳的证明目的;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熊艳对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二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无异议,但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对证据四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熊艳已休年休假。

综合原告熊艳、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一、五、六、七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二、三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一、三相互映证,故对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二、三,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一、三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四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二能相互映证,证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起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八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经本院查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二、四、五经本院查核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艳于2008年12月15日起应聘至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2日被任命为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总经办副主任,负责公司外联和项目申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0年6月13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月起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为原告熊艳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7日,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通知原告熊艳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并要求原告熊艳于该日办理好工作交接,同时承诺将原告熊艳的工资发放至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2日,原告熊艳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办理交接手续。2012年1月16日,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益劳仲案字[2011]第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原告熊艳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终止;2、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 000元;3、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失业保险金2184元;4、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5、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原告熊艳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单位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另查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于2010年7月20向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程师、主管、技术员、仓管员、文员、品质员)、行政办公人员(采购、财务、营销、行政、总经办)、保安、司机、基建部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0年7月20日,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申请做出益劳社薪许决字[2010]14号行政许可书,许可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高层管理、生产车间管理、保安、司机、基建部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许可时间为1年;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除电话机项目部外,其他各部门自2010年10月1起实行每月26天工作制;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春节放假时间为14天带薪假期。
本院认为,原告熊艳2010年6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知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故原告熊艳要求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一劳动争议时间应自2010年6月14日起计算,原告熊艳于2011年1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熊艳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熊艳在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工作时间为三年,其年休假为每年5天,原告熊艳已在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每年春节享受14天的带薪假,故对原告熊艳要求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在《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中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包括总经办,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劳社薪许决字[2010]14号行政许可书并没有将总经办列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且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熊艳所任职的总经办副主任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故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辩称原告熊艳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支付原告熊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的加班工资(4000÷26×54×200%=16 615.38)。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不再与原告熊艳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4000×3=12 000)元。
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中断为原告熊艳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原告熊艳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益劳仲案字[2011]第149号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原告熊艳失业保险金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当为原告熊艳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熊艳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1.5×4000=600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四十六条(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艳与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终止;
二、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
三、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加班工资16 615.38元;
四、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12 000元;
五、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失业保险金2184元。
以上共计36 799.38元,限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熊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马 慧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卫 佳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龙 辉
现在小伙伴们出行游玩,更喜欢自驾游了,在湖南益阳就有不少比较适合大家自驾游的好去处哦!接下来就为小伙伴们推荐一些吧!大家也可以趁着假期前去游玩打卡哦!
1、洞庭湖位于湖南益阳市,南洞庭湖为典型湿地景观,几乎拥有淡水型湿地所具有的各种生态类型。南洞庭湖水体是中亚热带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繁衍发展的良好场所,生物物种种类繁多,堪称生物物种基因库。
春夏秋冬景色各异,一日之中气象万千,一派水乡泽国风光,如诗如画。前人描述的“洞庭秋月”“平沙落雁”“渔村夕照”“江天暮雪”都是南洞庭的真实写照。
2、茶马古道位于湖南省八大旅游名镇之一的安化县、江南镇,座落于柘溪国家森林公园腹地与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交汇处,茶马古道既是大梅山文化的发祥地,古称“梅山蛮地”;又以最完整的茶马古道、历史古迹遗存著称于世。
这里保留着原生态的高山民居和峡谷风光,远离尘世、秀美独特,故被称为“高山之城,茶马遗风”;素以“中国南方最后一支马帮”和“世界茶王——千两茶”闻名遐迩。绵延不绝的群山古道、神秘原始的马帮部落、岁月沧桑的洞市老街、如龙似虹的风雨廊桥、质朴纯净的山林水涧,妙境天成,惊险刺激的峡谷探险、鬼斧神工?集“雄、奇、险、秀、幽”等特点于一身,有山皆奇、有水皆秀、林秀水美、山高谷深让游客心驰神往。
3、桃花江竹海位于湖南桃江县城东5公里,益阳往西16公里处;距长沙仅90公里。自1993年国际竹文化节以来,桃花江竹海成为接待国内外嘉宾的重要场所。桃花江南竹的密集型面貌,呈现出海的形态,又有别于海的表象,雄奇与秀丽融合,浩瀚与精致相映,要感性地认识这片海,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观赏和体验方式。
竹海连绵十万亩,四时异趣,朝暮不同。春天,翠竹丛中,新笋破土而出,“笋似佳人,罗衫半解含羞立”。盛夏,翠竹“一节复一节,千枝攒万叶”,竹海连云海,亦幻亦真,天下奇观。秋雨过后,微风起处,竹漪清涟,暗香扑鼻,使人飘然欲仙。及至银装素裹,竹之劲节虚心,凌风傲雪,更使人顿生拈韵高吟的意兴。
4、著名作家周立波故居周立波故居始建于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位于湖南省益阳县(今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清溪村。故居占地面积1510平方米,院落依山傍水,坐北朝南,土木结构,悬山小青瓦屋顶,土筑围墙,属于典型的具有洞庭湖区特色的民居宅院。建筑平面形制:“三间两搭厢”之三合院,因地制宜,两厢非对称布局。
故居的正厅有一个周立波先生的半身雕像,下面刻有周先生的生平介绍。正厅的两边则是周立波生平事迹的展厅,既有周立波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复原展示,也有关于他的图文展览。
这里背靠祖山,左辅岗阜,右弼山林,前有大片荷塘,面朝梨林果山。北高南低,天圆地方,背山面水,负阴抱阳。青龙白虎具备,藏风聚气,穴暖而壮万物。诸吉咸备,具良好生态之风水格局,达于”天人合一“之至善境!
5、云梦方舟水上乐园占地300亩,是目前中南地区规模最大的户外嬉水欢乐世界,首创花园里建水上乐园的创新设计模式,引入国内20余项顶级水上游乐设备,打造一个花园式的水上乐园。是继广州长隆水上乐园之后,国内第二家拥有激流河的水上乐园,激流河与漂流河两条河道的融合设计,更是国内首创,最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游客的体验需求。

云梦方舟水上乐园依托独有的200万株曼地亚红豆杉和1000余亩水域湿地资源,将主题乐园、花卉展览、湿地公园、主题酒店、度假别墅等多种业态进行组合,构建起一个独具特色的主题休闲度假区。
6、大通湖位于中国湖南省洞庭湖腹地,北与南县交界,南与沅江毗邻,面积12.4万亩,容积2.32亿立方米,是湖南省最大的内陆养殖湖泊,大通湖素有“鱼米之乡芙蓉国”之美誉。大通湖的“特色名片”——著名的鱼米之乡,水产资源丰富,主要出产有稻米、棉花、四大家鱼、虾、蟹、莲、菱角等。
大通湖的各种美味确实让人的味蕾在舌尖上激荡,深厚的文化韵味缠绕心脾。金盆鱼虾、风味美食街、休闲农庄、百味鱼馆?馨香四溢的大闸蟹、色香味极好的鱼饼等各种特色小吃,香气扑鼻,让人垂涎,大饱口福。
“百里大通湖,百里诗画廊”。大通湖不仅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而且历史文化底蕴十分丰厚。大通湖历史悠久,文化荟萃。“王家坝遗址”记录了6000年前的大溪文化,古老厚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