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机油如何变清

核心提示废机油再生一般要经过如下五个步骤;1除水:将废机油收集到集油池除水后,置于炼油锅内,升温到70~80℃后停止加热,让其静置24小时左右,将表面的明水排尽,然后缓慢升温到120℃(当油温接近100℃时,要慢慢加热,防止油沸腾溢出),使水分蒸发

废机油再生一般要经过如下五个步骤;

1除水:将废机油收集到集油池除水后,置于炼油锅内,升温到70~80℃后停止加热,让其静置24小时左右,将表面的明水排尽,然后缓慢升温到120℃(当油温接近100℃时,要慢慢加热,防止油沸腾溢出),使水分蒸发掉,约经两小时,油不翻动,油面冒出黑色油气即可。

2酸洗:待油冷却至常温,在搅拌下缓慢地加入硫酸(浓度为92~98%左右),酸用量一般为油量的5~7%(系根据机油脏污程度而定)。加完酸后,继续搅拌半小时,然后静置12小时左右,将酸渣排尽。

3碱洗:将经过酸洗的机油重新升温到80℃,在搅拌下加入纯碱(Na2CO3),充分搅拌均匀后,让其静置1小时,然后用试纸检验为中性时,再静置4小时以上,将碱渣排尽。

4活性白土吸附:将油升温到120~140℃,在恒温和搅拌下加入活性白土(其用量约为油量的3.5%),加完活性白土后,继续搅拌半小时,在110~120℃下恒温静置一夜,第二天趁热过滤。

5过滤:可采用滤油机过滤,过滤后即得合格机油。如无滤油机,采用布袋吊滤法也可。

以上即为提纯废机油的一般操作过程

个人更换摩托车机油后废机油应该交给谁?

废机油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机油、柴油、重油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废机油特性:

废机油是指在各种机械、车辆、船舶和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氧化、热分解作用和杂质污染,其理化性能达到各自的换油指标而被换下来的废油,润滑油在使用过程中受外界污染会产生大量胶质、氧化物从而降低乃至失去了其控制摩擦、减少磨损、冷却降温、密封隔离、减轻振动等功效,而变成废油,是已经使用过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由矿物油或合成碳氢化合物(合成油)、贮油罐内残余物、油和水的混合物以及乳浊液组成的半固体状或液状产品。

废机油对人体的危害:

其中有机化合物如芳香族类很多对身体有毒害作用,这些物质不但会停留在肺,还会进入血液运行全身,会干扰人的造血系统、神经系统等等,导致血液病,重金属如铅镉等很难排除体外,严重影响神经系统。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所谓废机油,一是指机油在使用中混入了水分、灰尘、其他杂油和机件磨损产生的金属粉末等杂质,导致颜色变黑,粘度增大。

二是指机油逐渐变质,生成了有机酸、胶质和沥青状物质。

废机油的处理办法介绍:处理

废机油的再生,就是用沉降、蒸馏、酸洗、碱洗、过滤等方法除去机油里的杂质,是有毒的物质,属于国家标注的固体危险废物。废机油严禁随意买卖,应该交由有资质的废油处理企业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机油、柴油、重油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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