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他们将两商标授权130家餐厅用以经营“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近来,该公司发现张先生在其经营的餐厅招牌上使用同样的“羊骨图形”及类似的“老城一锅”字样,为此,老诚一公司诉上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老诚一公司诉称,该公司是“老诚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将该注册商标授权130家餐厅用以经营“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该商标具有极高的品牌效应,目前在北京及辽宁、天津、陕西等十余个省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去年,该公司发现张先生在其经营的餐厅招牌上,擅自使用其股东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羊骨图标”,且在招牌上使用与其“老诚一”商标近似的文字“老城一锅”,该招牌的色彩、文字图形组合等均与该公司授权经营的“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店招牌近似,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其行为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6万余元。 与此同时,老诚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张先生诉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5万元。 证据交换时,张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其餐厅招牌使用的文字“老城一锅”与“老诚一”商标不构成近似,而羊骨图形属于通用产品的图形,其是合理使用,并且他们也已经更换招牌。老诚一公司的代理律师除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知名度及公证的侵权事实外,还提出,其中午至张先生餐厅用餐时发现餐厅使用的餐筷包装上仍在使用侵权标识,并向法庭提交证据实物。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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