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标准代替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修改了寄生虫囊蚴指标;
——修改了附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