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创业板也可以借壳了呢?

核心提示政策对于创业板可以借壳松绑,对于创业板就是一个长期重大利好,尤其是让那些高新技术产业小市值的创业板就是重大利好,有了在A股市场长久留存的机会。下面来看看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于创业板可以借壳的目的

政策对于创业板可以借壳松绑,对于创业板就是一个长期重大利好,尤其是让那些高新技术产业小市值的创业板就是重大利好,有了在A股市场长久留存的机会。

下面来看看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于创业板可以借壳的目的有三点:

(1)为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

(2)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

(3)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从以上关于创业板修改的《重组办法》意见中的可以看出,对于创业板可以借壳的意见主要就是促进创业板公司转型升级,同时也是为了支持符合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融资,让这些企业做大做强;其实最重要一点就是挖掘高新企业,挖掘优质资产,不要让这些创业板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埋没了,这是本次创业板松绑借壳的真正原因。

所以通过对于创业板修改的《重组办法》分析,对于创业板可以借壳,并非就是让科创板那些不作为的创业板公司有长久生存的机会,如果这些创业板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也是同样不给通过重组来保壳翻身的;目前对于这个政策都是支持高新技术为主,只是想让更多的优质资产达到上市,希望创业板哪些不用心做好业绩,只是想方设法的从股市套现的公司,终究都会被淘汰。

当然此时对于创业板出台政策利好,也是创业板的一个救命稻草,毕竟创业板从2015年6月5日高点4037点,跌幅至低点1184点,跌幅已经高达70%,已经让很多创业板个股出现腰斩再到斩腰的情况出现了,此时政策支持创业板也是维稳创业板行情。

创业板当中其实很多都是中小微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近几年由于创业板跌幅巨大,为了帮助这些企稳度过难过,必须要维稳上市公司的股价,不能让股价再度持续下跌;类似2018年主板一样,由于股价跌幅较大,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面临被平仓风险,从而政策吹暖风,缓解了大股东被平仓的风险。

股票市场就是一个资产分配的市场,当上市公司有泡沫之时就是开始挤泡沫,当泡沫消除之后就开始体现价值;股市都是循环在这个阶段,所以只有优质的上市公司才能保持上期上涨趋势,才能走出真正的价值投资。

公司在选择借壳上市的方式上市的额,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1、壳资源风险。企业在进行壳公司选择时,主要依据的是壳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由于买卖双方的利益不一致,壳公司可能有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以致产生债务、财物、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2、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风险。壳公司的股权重大变动,必然会涉及股市股票的价格波动,一旦被泄露,将会损害相关方的利益。

3、未能获得全部政府部门审批的风险。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部门众多,审批程序繁复,借壳上市的完成需要所有的审批事项都获得通过才能进行,一旦中间被卡主,那借壳上市很可能就成为空谈。

4、壳公司债务重组失败的风险。如果壳公司未能剥离原有债权债务,或者仅剥离部分债权债务,那么会面临债务重组失败的风险。因此,企业有必要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对壳公司进行调查,避免入坑。

借壳上市的风险是非常大,严重的堪称“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因此,公司在选择壳资源时,必须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尽最大可能调查清楚壳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各种潜藏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借壳上市的风险有以下几点:公司内幕的信息发生泄露,或者公司内幕交易的风险;借壳上市一般来说,都没有获得全部政府各部门批准,可能会出现风险;空壳公司债务如果重组失败,那么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会十分巨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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