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按新的生产许可分类有这些: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食盐)。4、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5、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6、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7、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8、饼干。9、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10、冷冻饮品。1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13、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14、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蛋制品(蛋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21、食糖。22、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其他水产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24、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食品馅料)。25、豆制品(豆制品)。26、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27、保健食品(片剂,粉剂,颗粒剂,茶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口服液,丸剂,膏剂,饮料,酒剂,饼干类,糖果类,糕点类,液体乳类,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其他类别)。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9、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30、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31、其他食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要求)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二)炝虾;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七条 (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八条 (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生产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生食水产品。第九条 (外埠沪销登记注册)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经营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第十条 (进货验证)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第十一条 (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禁蚶类水产品。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并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该生食水产品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和罚没款处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