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的简介以及湖北各市GDP

核心提示随州地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是湖北省对外开放的“北大门”,是特大城市武汉向西北辐射的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随州市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5日批准设立的地级市。全市版图面积9636平方公里,总人口258万(其中非农业人口50万),辖

随州地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是湖北省对外开放的“北大门”,是特大城市武汉向西北辐射的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随州市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5日批准设立的地级市。全市版图面积9636平方公里,总人口258万(其中非农业人口50万),辖曾都区、广水市。

随州市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5日批准设立的地级市。全市版图面积9636平方公里,总人口258万(其中非农业人口50万),辖曾都区、广水市,有55个乡、镇、城(郊)区办事处和国营农场,2个省管经济技术开发区,1610个行政村、居委会。1999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119.6亿元(现价),财政收入8.2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3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30元。

随州地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是湖北省对外开放的“北大门”,是特大城市武汉向西北辐射的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区位优势十分明显,战略地位日益突出。京广铁路、汉丹铁路和107、316、312国道以及即将兴建的“汉十”高速公路贯穿全境,国家正在兴建的西宁铁路经过随州北部,西宁铁路与汉丹猛跌的连接正在随州建设,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随州工业基础雄厚,门类齐全,已初步形成了以医药化工、汽车机械、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建材、卷烟为主的工业体系。车轮、电梯、齿轮、油泵、油咀、气泵、台钻、避雷针等产品在全国均有较高知名度。7240细帆布、牛仔布、牛仔服装是国际市场的抢手货,铁树牌商标和铁树牌牛仔服获第三届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金奖。腊梅王、伟哥牌香烟,高强度电瓷配件,L-乳酸,高效节能风机,PVC管材管件等60多种产品获国家和省级创优、创新奖。农业形成优质大米、优质小麦、优质棉等9个全国农业基地;香菇、油桃、银杏、大枣、红梅李、葡萄、板栗、银鱼产量居全省前列,是湖北省林业、烤烟、蒜苔出口和鳄鱼养殖的重要基地。其他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先后被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科技达标市、全国体育先进市、全国卫生城市、全国体育先进城市。

随州物产丰富,是全国优质大米、优质小麦、优质棉、商品牛基地。已经探明的矿产资源有40多种,其中黄金、铁、磷矿石、大理石、重晶石、钾长石等18种资源已经开发使用;特产众多,茶叶、香菇、银杏、蜜枣等产品驰名海内外。

随州市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以“炎帝神农故里、编钟古乐之乡”而闻名海内外,有着大量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随州是华夏始祖炎帝神农诞生地,每年农历四月二十六日炎帝神农诞辰日,有大量的海内外炎黄子孙前来寻根祭祖。

随州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华民族的始祖炎帝神农就诞生在这里,他创耕耘、植五谷、尝百草、兴贸易,开创了中华民族的农耕文明;城西擂鼓墩出土的曾侯乙编钟震惊世界,被誉为世界音乐史上的奇迹;随州曾是隋文帝杨坚封地,隋朝因随州而命名;随州山川秀丽,大洪山、桐柏山、中华山、徐家河、封江等风景名胜旅游区享誉省内外。唐代大诗人李白曾以“彼美汉东国,川藏明月辉”的不朽诗篇赞美随州。被誉为“楚北天空第一峰”的大洪山,集各类风景名胜之精华,峰峻、山秀、林幽、洞奇、泉醇、湖美,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封江、徐家河水库岸柳依依,百岛竞秀、渔舟游弋,有“水上公园”之胜名;平靖、黄土、武胜三大古关雄踞险地,突兀而立,气势非凡。处处佳境引人入胜。

位置面积 随州市位于湖北省北部。北邻河南省信阳市、桐柏县。面积9636平方千米。

人口民族 人口257万。

地形气候 地貌特征以低山丘陵为主,兼有山地和冲积平原,一般高度海拔200-800米。境内最高点为北部太白顶,海拔1140米;最低点为东南平林镇忄免水出境河床,海拔37米;中部平原平均海拔100米左右,城区海拔68米。全市河流476条,大都是常流河,主要有涢水、应山河等。

驻地邮编 随州市人民政府驻曾都区。邮编:441300。行政区划代码:421300。区号:0722。拼音:Suizhou Shi。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水库、河流、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社会举报投诉的快速回应机制,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的水库、河流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由水利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县(市、区)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八条 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取消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报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的名称及保护要求,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行洪。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

(五)围栏围网、投肥、投粪、投药养殖;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杀鱼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当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漏设施。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其它废弃物;

(五)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开采行为;

(六)修建坟墓;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设置排污口;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污口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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