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核心提示法律主观: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最早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 监护人 、亲友。 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 法律咨询 和其他法律帮助。 3、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 法院 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4、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5、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 证人 、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7、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8、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话,需要出具 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内,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主观:

对广大市民来讲,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法律问题。如果碰到一些比较棘手的不能解自己解决的,那么请律师是很有必要的。

一、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1、《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没有必要聘请律师

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很大的作用,最好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其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对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3、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4、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结果。

5、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6、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上诉。

三、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综上所述,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较旧刑诉法毫无突破。但是我们需注意到: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1、辩护人提出的材料应当作证据理解,此处并没有刑事案件办案阶段的限制,就是说辩护律师如果在案件侦查阶段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可以进行调取,这一规定在第四十条中得到了印证。2、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3、新刑诉法规定: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而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利中的重要内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辩护律师应该获得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确的法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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