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盗窃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毒品是以 盗窃罪定罪量刑 的,毒品犯罪是严重的犯罪,一直是我国的严打对象,因此盗窃毒品在量刑时属于严重情节,那么究竟是如何判刑的呢?本文就此为您介绍。一、盗窃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其原因是,毒品是违禁品,不允许交易。《南宁会议纪要》中有关“盗窃毒品参照当地非法交易价格认定”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有矛盾。但鉴于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适当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计算数额,并以此作为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对盗窃、抢夺毒品的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表述;对于抢劫毒品犯罪,达到数额巨大的,就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并建议在10年以上量刑;但无论是盗窃、抢夺还是抢劫毒品,都不宜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认定具体数额。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毒品非法交易价格往往是一个不确定的价格,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非法交易价格,因此在以毒品交易价格确定刑罚时又必须非常慎重,尤其是以此为依据对行为人升格追究刑事责任时,更应慎重。二、盗窃毒品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定罪条件,以数额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作为决定量刑档次的依据。因此,对 盗窃罪的量刑 必须考虑盗窃数额和情节。对于盗窃合法财产的,盗窃的数额比较好计算,但对于盗窃对象是非法财物的,计算盗窃数额就比较复杂,有的甚至无法计算数额。非法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侵犯的合法财产,如赃款、赃物;二是不为国家法律保护的非法财物,如毒品、*秽物品等。赃款、赃物,其取得的方式虽为非法,但因其本身属于被侵犯的合法财产,实质上具有价值,因而仍可以计算其数额大小。但对于毒品等违禁品,因其本身不为法律所保护,没有合法的市场交易价格,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盗窃违禁晶,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但是,盗窃违禁品的数量大小也是认定情节的一个重要参考。考虑到“情节轻重”的弹性较大,具体认定起来较为困难,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一个参考标准,即,“认定盗窃毒品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应当说明的是,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并不是以数额大小,而是以情节轻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数额,应当是判断盗窃情节轻重的一个主要依据,可资参考的一个重要方面,盗窃毒品的犯罪数额只是判断盗窃毒品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情节是否严重的参考,其本身并不是量刑依据。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首先要明确现在全球毒品产地的分布情况。
东南亚“金三角”地区,即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相毗连的地区,曾被称为“鸦片王国”。南亚“金新月”地区,即巴基斯坦、伊朗和阿富汗交界地区,为世界最大的鸦片产地之一。南美洲的“白三角”地区,横跨南美洲五国(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墨西哥和牙买加),它是继“金三角”、“金新月”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毒品基地。其中的“龙头老大”是哥伦比亚。非洲的“黑三角”:是非洲新崛起的一个毒品基地,包括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苏丹和南非等五国接壤的边境地带。另外还有一个以黎巴嫩贝卡谷地为中心的山区。毒品主要贩卖到欧洲。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这五大毒品产地生产了当今世界90%以上的毒品,人们把它们比喻为恶魔的温床,正是这些特殊的“消费品”,构成了一个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联合国毒品监督机构去2003年3月公布的一份年度报告指出,目前全球经常性和偶尔性的毒品使用者已达2亿多人;其中1.63亿人吸食大麻,3400万人食用安非他明,1400万人食用可卡因,1500万人服用鸦片制剂,800万人食用摇头丸。全球毒品每年销售总额8000亿至1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0%,这一数字高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收入,与全球军火贸易额相差无几。全球毒品贸易的增长也是令人吃惊的。根据粗略的估计数字,毒品贸易的销售额从1977年的1750亿美元涨至1989年的5580亿美元再涨至2003年的8000亿至1万亿美元。这组数据,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来自毒品贸易的钱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扮演着兴足轻重的角色;二是某些重要金融机构一定深深地卷入了数十亿美元毒品黑金的暗箱操作。这是一条自英中鸦片战争以来所形成并撕扯不断的黑线。
毒品给人类健康及社会安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世界各国的政府与法律也对非法毒品交易进行了严厉而坚决的打击。然而多年来,毒品交易却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不严,而是毒品交易的惊人利润使亡命之徒为此铤而走险。
毒品交易的高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它的高风险度,毒品交易者所冒的风险并不仅仅是指随时可能被警方缉拿。另外,其非法性决定了此类交易双方不受法律保护,进一步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毒品经济的迅猛发展,还在于它有全球化经营组织和网络,从种植、加工、贩运到消费有一整套严密的国际化体系。毒枭们有雄厚的资金招聘最好的电脑奇才和MBA人才,进行警方难以破译的网络化贩毒,对全球毒品运输线路也有娴熟的应对办法及技巧。如果毒品不是非法的话,它绝对是世界上最好的行业:无论开价多高,仍然有源源不断的顾客愿意买。
由于毒品交易销售过程是毒品价格不断增值的过程,就必然决定了这决不是任何人都可做的事,毒品销售渠道带有很浓的垄断性色彩,贫困国家的毒品种植和加工者很难进入这个渠道。在哥伦比亚和墨西哥,从事毒品交易的毒枭几乎都有着多年走私经验的老手。
由于美国开始对毒品交易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政策,使得其国内毒品价格上涨,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的贩毒集团见有暴利可图,便纷纷联合,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行走私及毒品交易。这些贩毒集团所雇佣的毒贩子基本上都是有走私经验的人,它们认为这是从事毒品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就是为何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的毒贩子大都是走私出身的一个重要原因。
到了90年代早期,这些毒贩子开始要求雇主用毒品替代现金作为其报酬,并允许他们进入美国销售网络,这样他们就从过去的毒品交易运送者进一步成为市场销售者。角色的转变并未打破他们与雇主间原先的牢固关系,这种关系被微妙地维持着:因为毒贩子也明白只要自己试图多去占有一些市场份额,其雇主便会停止合作,转而寻求新的渠道。
?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非法毒品交易从生产到销售已购成了非常系统的网络,非法交易者开始用最新的通讯工具进行联络,其效率令人瞪目结舌。这也让人明白了近年来毒品行业所出现的奇怪现象,比如1990年毒品的价格与1980年竟相差了一半。据联合国调查研究显示,为了提高贩毒效率,墨西哥的一些黑帮甚至放弃了其它非法买卖及犯罪活动,走上了专业化贩毒的道路。
在整个呈金字塔状的毒品销售网中,谁是最大的受惠者及谁得到的好处最少是显而易见的。但千万别忘记购买、吸食毒品的顾客,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是这种毒品经济中活生生的祭品,因为吸食毒品无疑是在花钱自杀,这给其自身及亲友所带来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一份来自联合国的报告披露说,美国是全球吸毒人数最多的国家。自2002年以来,美国吸毒者占全国总人口的8.2%,是全球最大的毒品经济市场。美国吸毒者数量庞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把毒品当成普通商品来消费。所以,和其他商品一样,毒品在美国有着强大购买力和庞大的消费市场。

同属发达地区的欧洲在全球毒品消费市场中仅次于美国,名列第二。据估计,目前
欧洲
有2880万人吸食过大麻。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欧洲有些人极力宣扬所谓的吸食
大麻无害论。
亚洲地区的毒品形势依然严峻,毒品生产大国阿富汗的毒品产量引人瞩目地继续增加。中国这些年来已经成功地帮助“金三角”地区农民铲除总面积达62万多亩的**,改种各类农业经济作物。如今在这一地区,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接受并享用这一全新观念——“铲除**,改种水稻、甘蔗和橡胶,你能过上更好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