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产品与消费者发生关系?

核心提示在2017年之前的产品策划实践中,我与其它营销策划同行一样,总是习惯于帮助企业做品牌定位挖掘产品卖点,什么“非油炸,更健康”、“新麦醇,更激爽”和“油烟吸净率98.9%”等,好像只要把产品卖点提炼出来了,营销策划项目就有了魂了,传播就有了方

在2017年之前的产品策划实践中,我与其它营销策划同行一样,总是习惯于帮助企业做品牌定位挖掘产品卖点,什么“非油炸,更健康”、“新麦醇,更激爽”和“油烟吸净率98.9%”等,好像只要把产品卖点提炼出来了,营销策划项目就有了魂了,传播就有了方向,随后就是一整套平面和影视的传播表现等。现在,可以抓住这个人人可做的机会:短视频做短视频和做微信营销不同,你更需要有实操(比如直播卖货、视频拍摄、视频剪辑、写脚本等)的能力,有创新的能力(懂各种互联网的新梗,更懂得如何造梗),还要更懂短视频用户不断变化的“胃口”。这些干货知识,都是包含在互联网营销师的课程中,除了短视频运营,还有直播销售、选品、平台管理等专业知识课程,想要转行、创业、兼职、全职的同学,都可以了解一下。毕竟大背景下,线上营销是趋势。互联网营销师是时代的发展和疫情影响下诞生的新职业,人社发布、含金量高、入门容易、0基础满18周岁都可以学习,前景好突破收入天花板,还有兼职、全职、就业推荐。我推荐中思智数,官方授权的互联网营销师考证机构,资质正规、课程丰富、通过率高,1v1服务贴心,还有线上兼职工作和就业推荐服务!!!可以直接点击下方名片,添加助教咨询考证详情哦,他们家还有线上兼职工作机会提供:这种只知道将自己的产品往好里说,缺乏对消费者关注的传统营销方法,基本上离不开广告,而且哪个企业投入的广告费用大,其产品的销量才有所上升,如果没有广告投入,这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营销,基本很难奏效。可以这么说,当今中国企业的品牌营销,基本还停留在向消费者展示“无论是4P理论和定位理论,还是广告促销等手段,都是站在企业角度的自我展现,缺乏站在消费者角度思考,并解决消费者的“你优秀你牛逼,但与我何干?”,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和品牌,都没有能够与消费者发生必然关系。就像一个大堆男人拼命在一个美女面前展示各自强大的优越性,你让美女如何选择?有点性格的美女肯定会对这些男人一顿嘲笑:你们一个个牛逼哄哄的,但我何干?你们知道我内心最欣赏的男人是什么样子的吗?所以,要想胜出,唯一的手段是投其所好,想方设法与她发生关系,这下她就跑不掉了所以我觉得,品牌营销还应该有更好的方法,但具体是什么我一时找不到,直到2017年,我才对基于产品的品牌营销策划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而我思考的焦点在于:当一个全新的产品进入市场,如何能让潜在的消费者快速引发关注?并产生强烈的兴趣?比如元气森林一开始的气泡水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但随着可口可乐、百事、娃哈哈、农夫山泉等大品牌也纷纷推出气泡水产品后,消费者的选择就开始转变,因为很多年轻消费者本身就在消费者这些大品牌的其它产品,现在他们也推出气泡水,而且包装更时尚可爱,自然又把消费者给吸引回来了。我知道,要引发消费者的关注不难,只要企业投入足够的广告宣传即可,尽管不是所有的企业有这个实力,但要引发消费者对产品的强烈兴趣就比较难了,毕竟,现在每个行业至少有几十个同质化的产品在市场销售,消费者也见惯不怪了。2017年,我将思维聚焦于“如何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强烈兴趣”,并在策划项目中进行探索性尝试,终于找到了一个切实有效的产品策略,这就是尖刀产品第五式:如何让产品与消费者产生关系,即通过将新产品与一个通俗的事物进行类比,促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兴趣性关注,甚至产生购买欲望。什么叫事物类比?就是用一个与本产品在某个属性上有相同的事物,来类比本产品,促使消费者更快速了解该产品与自己存在的某种关系,并引发警觉性兴趣。我将这种产品策划方法叫做“产品定位”,与品牌定位一样,注重在消费者心智中建立独特认知,而这个认知基本就是与消费者有某种重要关系事物概念的。如一款优质纯粮醋产品,被我类比为茅台酒,从而有了“醋中茅台”的心智定位,来提示消费者,该醋产品的品质堪比白酒中的茅台酒,后来我将这个产品定位,当做品牌定位使用。这一点,我在论述品牌定位的文章中提及过,有的产品定位可以当做品牌定位使用,但品牌定位不能代替产品定位。因为产品定位基本锁定产品的物质属性,而品牌定位则聚焦于消费者的精神层面,属于虚体属性,两者虚实结合相辅相成,互相辉映。传统的品牌定位是通过广告来影响消费者在遇到产品时的心智反映,很少出现在产品包装上。如青花郎的品牌定位“中国两大酱香之一”和香飘飘奶茶的“一年售出的杯子连起来,绕地球N圈”并没有出现在产品包装上,因为不伦不类。所以,这个时候,产品定位就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发挥其独特的效用。2017年,我在没有企业找我合作的前提下,创造了一个为中国10亿人减压释负的矿泉水品牌暇客,为了让这款水产品让消费者产生警觉关系,我创意了“灵魂镇静剂”的心智定位概念,以“镇静剂”来类比这款产品,并加强产品的减压功能,因为灵魂安静了,心理压力自然消除。随后在又为一款青年性格啤酒产品创意了“青春身份证”的心智定位概念,以“青春身份证”概念来类比这款青年啤酒非常吻合,而青春身份证又限定了年龄18—28之间的青年,不满这个年龄或者超过这个年龄,则都不具备青春身份证。简而言之,这款啤酒只销售给这个年龄段的人,没有青春身份证,只能证明你要么是尚未发育的小屁孩,要么是青春已逝的老男人!这套品牌策略用在矿泉水上同样有效。前面我已经说了,传统营销中的品牌定位和产品卖点提炼等,都是在竭尽全力证明“缺乏来自消费者的“与我何干?”,那么产品心智定位中的事物类比,就是在弥补这个不足,真正解决了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会通过这个事物类比,意识到这个产品与自己存在着某种关系。事物类比除了可以为产品创造一个心智定位,来与消费者产生关系外,还可以为产品创造一个品质与身份等级的提示性概念,如前面提及的“醋中茅台”,就是借茅台在白酒中的老大地位,来抬高该醋产品在醋行业中的地位。其它如“风机中的爱马仕”,则给女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购买某高端吹风机的理由,因为女性都知道爱马仕包包,是高端时尚品牌,此吹风机用爱马仕品牌的高端地位来类比自己,说明这个电吹风机产品一定有高端高价高品的标识性;同样,“红酒中的劳斯莱斯”,借劳斯莱斯品牌在汽车行业的至尊地位即权贵富豪象征,来抬高该红酒在红酒中的地位,巧妙地起到了品牌与品质认知的杠杆作用。而产品一旦使用这样的类比,则提示了该产品品牌的策略,必须全方位模仿“爱马仕”和“劳斯莱斯”的全部营销策略,否则就给消费者留下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反而得不偿失。除此之外,事物类比,还可以为消费者解决产品的信任度和兴趣度问题。2003年给苏泊尔做策划的时候,就采取了一个将苏泊尔的锅与金龙鱼的食用油进行捆绑销售的“好锅用好油”的主题促销活动,而这个促销就是巧妙起到了类比价值,即金龙鱼是油中老大,苏泊尔是锅中老大,所谓门当户对,市场反应非常强烈,实现苏泊尔与金龙鱼的双赢。同样,鲜磨大米在米饭口感、香味、色泽和营养价值方面,普遍要比普通大米强大。2012年浙江一家大米品牌的老板告诉我,其实我们在商店里买到的白色大米,是稻谷的尸体,不具备发芽生长的能力;而糙米和臻米却是具备像种子一样发芽的生命力,而鲜磨大米,就是直接将糙米去壳的新鲜大米,就像活鱼与死鱼的差别。鲜磨大米因为售价高过于小众,则注定了其目标人群为富裕的高端家庭,或者对生活质量有高要求的知识家庭。那么要推广鲜磨大米,则必须找到一个让消费者产生信任度和兴趣度,甚至产生购买欲望的事物类比,而且这个被类比的事物一定有很强大的逻辑认知,使用者或消费者与鲜磨大米的消费者完全一致,又能与大米食用后的反应认知相同。于是,我找到了豪华高端汽车为什么非要使95#以上的优质汽油和进口的优质润滑油?因为巧合的是,在做王力丹弗润滑油策划项目时,王力集团董事长王跃斌就告诉过我,好油和劣质油对汽车发动机的影响,就像你吃籼米饭和粳米饭对胃和消化系统的影响,前者口感、消化和营养价值都不如后者所以,鲜磨大米只要抓住“豪车用好油”的逻辑认知,来类比鲜磨大米,凸显“身体好,吃鲜米”的逻辑,这种通俗易懂的事物类比方法,可以节省大量的营销教育成本,如果再在包装上或店铺招牌上加上一句刺痛人神经的狠话“多吃鲜米活得久”,或许,就能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来购买鲜磨大米,毕竟谁都害怕自己短寿!用于产品心智定位的事物类比概念,可以直接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就像减压矿泉水的“灵魂镇静剂”和青年啤酒的“青春身份证”,以及家庭萃取机的“生命充电器”,都可以醒目地呈现在产品身上,与产品形影不离;但运用高端品牌名称的类比,则不能出现在产品包装上,因为违反广告法,所以一般会在广告或营销文案中体现,所以营销运用时要把握好度。借用一个消费者所熟知的事物,来类比一个新上市尚不为人知的新产品,其性质上属于指桑骂槐,效果要远远好于王婆卖瓜式粗暴的自卖自夸行为,至少消费者不反感,而且认知更快,影响力更大。在产品营销中,运用好这个杠杆,则可以为企业节省下无数的广告费,因为设计这样的营销策略,需要的营销成本仅仅是人的智慧。欢迎继续关注尖刀产品第六式:尖锐刺痛消费者,让产品暴发争议。

一、销售误导问题

(一)欺骗保险消费者。

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过程中,对保险产品做不实宣传,关键信息描述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片面或者夸大宣传保险责任,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界限,如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

(二)投保告知不充分。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除外责任、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等可能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进行特别提示。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对于产品停售的,未提前对投保人进行告知。

(三)隐瞒承保信息。

投保流程深度嵌入互联网平台其他业务流程(如网络借款、会员加入、商品或服务购买等),而隐瞒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导致消费者对购买保险产品不知情。未按照有关要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信息披露,互联网平台未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机构信息,未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二、强制搭售和诱导销售问题

(一)强制搭售。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通过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与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购买指定渠道或指定公司的保险产品,变相收取“砍头息”,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在预订火车票、机票、酒店过程中,强制搭售保险,若不购买保险则不能享受优惠折扣。

(二)诱导销售。

互联网平台突出宣传“零首付”“低首付”“首月仅为X元”等字样,而未能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宣称“免费赠送”“免费领取”,实则后续收取客户保费。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限时优惠”“剩余X份”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分享有礼”“红包补贴”等方式,非法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诱导销售保险。

(三)套路续费。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特别是网上投保时,网上投保页面设置不规范、不科学,诱导消费者勾选“自动续费”,而后续扣费不提前提醒,也不经客户选择或确认,直接通过系统扣费。限制消费者取消续费选择权,未提示客户取消续费的操作方式,取消自动续费的操作接口隐蔽、设置过于复杂。

三、经营不合规不审慎问题

(一)非法经营。

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未取得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但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其分支机构或者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作为自营平台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保险销售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平台合作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二)违规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报行不规范,条款设计开发不合理,未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未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的相关监管规定,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进行有效管控。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机构存在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营不审慎。

保险机构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租赁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其支付佣金。保险机构向互联网平台支付的费用脱离市场合理水平,超过保险产品预定费用率。保险理赔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拖赔、惜赔等问题,投诉处理不及时。

四、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一)违规收集用户信息。

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二)信息安全隐患。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互联网保险客户的资金支付以及用户的信息都集中在互联网系统上,存在资金被**、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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