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措施;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
(三)推行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四)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经济合同即生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发的统一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制合同文本的,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合法证件。
代订经济合同,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在委托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的标的、期限、租金的数额或比例,以及交付期限、租赁前债权债务和亏损的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标的、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承包前债权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对国有企业还应明确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值及增值,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第十二条 联营合同,应明确规定联营项目、建设规模、联营期限、投资总额、出资期限和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亏分配比例及风险的承担、期满财产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第十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定金。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30%。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为欺诈,应当追究保证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鉴证的合同应当报鉴证机关备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经济合同,不得转让。第三章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协助检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为抓住华英农业上市机遇,发挥华英集团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信阳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用2年至3年时间实施“华英农业”富民计划,即“111333”发展规划,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特制订如下意见。 1.扩大养殖规模。2010年至2011年,建成年出栏30万只华英鸭养殖场30个,标准化养殖小区(占地15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年出栏商品鸭12万只至15万只)500个,实现新增出栏8000万只樱桃谷鸭生产目标;建设华英肉鸡标准化养殖小区(占地7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年出栏14万只至16万只)200个,实现新增出栏5000万只肉鸡生产目标。其中2010年,潢川县建成华英鸭标准化养殖小区100个,周边各县建成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不低于分配任务(具体见附表)。 2.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由潢川县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在潢川县境外的,由所在县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再次补助。以上补助直接补给养殖小区业主。对于完成当年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任务的,市财政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市财政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到县。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养殖小区建设上,需要贷款的,由各县担保公司为养殖小区业主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养殖小区业主提供反抵押,银行予以贷款支持;担保贷款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0%,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由各县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养殖小区业主以养殖小区地面以上建筑物作反抵押的,由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养殖小区业主如需流动资金贷款的,由各县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给予贷款。养殖小区业主在华英公司内部设立专门资金户头,流动资金贷款全部进入该户头,实行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由所在县承担。 4.开展养殖保险。对养殖小区鸭舍、鸡舍及鸭、鸡活体开展养殖保险,保费由养殖小区所在县财政全额承担。 5.实行合同养殖。华英公司与养殖业主签订合同,负责供应禽苗、饲料,并回收成品鸭(鸡),维护养殖业主利益。 6.给予用地支持。执行《畜牧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养殖小区选址要规避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小区,国土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7.实行税收优惠。华英养殖、屠宰、加工项目的契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即征即奖,全部用于支持养殖户、企业发展生产。 8.加强设施配套。养殖小区生产用水井,由所在县按100元/米的标准补助打井费用。对养殖及加工用水免收水资源费。 “村村通”及村组道路项目优先安排新建养殖小区;规划建设的项目道路配套设施享受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凡属华英项目通电工程,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工程建设中,只收材料费,不收人工费。 9.实行优惠电价。对养殖小区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标准按省政府和省发改委关于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的规定执行。 10.支持清洁生产。整合沼气国债项目、“沼气工程”、退耕还林后续巩固项目农户沼气池建设等资金,为每个新建标准养殖小区建设不低于48立方米的沼气池。 11.提供环保服务。依法稳定推进养殖业污染源治理工作,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工作,“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不收费;无偿提供新上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养殖小区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用于该养殖小区污染治理。 12.搞好技术服务。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养殖规划、技术服务,免收动物防疫合格证办证费,产地检疫费全额返还该养殖小区,用于防疫工作。华英公司给予防疫技术指导,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疫苗由所在县畜牧部门免费提供。 13.优化投资环境。华英集团在市境内投资项目享受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全部优惠政策,对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14.做好宣传培训。将华英鸭、鸡养殖技术纳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内容;华英公司积极履行小区建设、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与培训义务;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公益性宣传力度,宣传好本政策意见,以及华英鸭(鸡)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为实施“华英农业”富民计划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华英农业”富民计划的若干政策意见》(2010年3月17日信发〔2010〕5号),为了发挥华英农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市委市政府制定了鼓励农户建设养殖场用于养殖樱桃谷鸭和肉鸡的政策,包括给予用地支持、实行税收优惠、建场财政直补、信贷担保支持、开展养殖保险、加强设施配套、实行优惠电价、提供环保服务和建设沼气池用于清洁生产等;华英农业在养殖场建成验收合格后与养殖业主签订合同,负责供应禽苗、饲料、药品,提供技术服务及成品鸭(鸡)的回收。
1、按照富民计划拟在华英农业樱桃谷鸭加工厂(潢川)60公里范围内,鼓励和支持农户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500个,每个场年出栏商品鸭12-15万只,全部建成后可实现新增出栏6000-7500万只樱桃谷鸭,其中2010年底完成260个,2011年底完成240个;
2、拟在华英农业肉鸡加工厂(淮滨)60公里范围内,鼓励和支持农户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200个,每个场年出栏商品鸡14-16万只,全部建成后可实现新增出栏商品鸡3000万只左右,其中2010年底完成120个,2011年底完成8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