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动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去年,全省肉蛋奶总产量达317万吨,畜牧业产值达91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6%,全产业链产值1834亿元。但同时,畜牧业的质量效益仍然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抵御风险的能力偏弱,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就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作了全面部署。根据国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畜牧业发展目标、相关指标和重点任务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防疫体系、加工流通体系、绿色循环发展体系,进一步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促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3个部分、16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未来5年和10年全省畜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到2030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包括: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推动优质饲料资源开发、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快屠宰加工业提档升级、健全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深化畜牧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等9条。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压紧压实责任、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加强财政支持、深化金融服务、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创新体制机制等6条。
三、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和措施针对性和可操行性强,且可量化、可考核,便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照抓好落实。文件有以下四个创新点:
一是在任务指标方面,《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都结合福建实际作了细化量化,各项指标与“十四五”相关规划做了衔接,大部分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经过努力可以实现。
二是在用地用林保障方面,提出“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在备案时,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

三是在标准化规模养殖方面,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是在压实责任方面,提出“将肉蛋奶自给率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
畜牧业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 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