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用途有很多:
1、符合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此证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人员凭此证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辞退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此证;
4、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各类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此证,此外某些城市转户口时也需提供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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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就业创业证》不能随便办。
《就业创业证》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以下材料:
1、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填写《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
3、一张2英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流程如下:
1、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登记表《就业创业证》;
2、受理申请,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当面告知;
3、《就业创业证》将在验收和验证无误后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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