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素有“活三文鱼”美称的淡水“鱼王”———虹鳟鱼不能在我国南方地区养殖的“神话”日前被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打破。这种淡水“三文鱼”不久就能在江苏大量上市。
虹鳟鱼(Salmogairdneri)原产于北美,为世界性主要养殖鱼类之一,与俗称三文鱼(salmon)的海水鲑鱼同属鲑科鱼类,且英文名称相近,也可加工成生鱼片食用,素有“活三文鱼”的美称。虹鳟鱼肉质鲜嫩,无肌间刺,蛋白质和脂肪含量高,世界上一向将其列为高档鱼类,所以又有淡水“鱼王”之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优质鱼类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生鱼片需求量极大,国内每年“三文鱼”需求量达数千吨之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虹鳟鱼在国内外市场的潜力巨大。但是,由于虹鳟鱼属冷水性鱼,25℃以上难以生长,因此我国自从国外引种以来,只在北方部分省份有少量养殖,年产量不到5万吨。

江苏于2001年由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首次引进虹鳟发眼卵和鱼种,先后在常州、宿迁、徐州、连云港等地进行试养,通过三年多的试验探索,掌握了虹鳟鱼发眼卵在江苏的孵化技术,采用半封闭式的养殖模式,突破了国内传统的露天流水养殖方式,解决了虹鳟鱼在江苏度夏难题,形成了一套鱼病防治技术和适合江苏地区的高产养殖技术,并开发出鱼片、熏鱼、烤鱼等加工产品。试验结果表明,只要养殖条件适宜、管理措施得力,虹鳟鱼完全能在江苏养殖,而且生长速度快,畸形率低,口感良好,亩产可达30吨以上,亩效益20万元以上。作为全省三项更新工程项目,这一“虹鳟鱼的引进及产业化开发技术”日前通过了专家验收。该项目的实施对促进江苏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产业化开发及发展外向型渔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分析: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