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核心提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30日颁布,1997年8月20日通过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养殖业第三章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30日颁布,1997年8月20日通过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 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及违反渔业法规的事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七条 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必须在当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在渔业生产、渔政管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利用适宜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发展养殖业,对开发荒芜水面从事养殖和引进、培育名特优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条 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谁开挖谁使用。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养殖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跨行政区划的由省辖市(或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由村民小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二条 用于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由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和支持省内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利用。

国家划拨给国营水产养殖场和国营垦殖场、农场经营的水面,由经营单位收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利用,造成水面荒芜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出口养殖苗种和引进养殖品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并进行检疫。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水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用精养鱼塘所征收的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划拨给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用于开发新鱼塘。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天然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鼓励和扶持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因地制宜地走捕养结合的道路,开拓新的生产领域。

第十七条 从事天然水域捕捞生产的渔民,必须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工具数量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从事正常的捕捞生产。

第十八条 以捕鱼为生的专业渔民,沿江、滨湖有捕捞习惯和捕捞场所的半农半渔副业渔民,可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

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的发放,由渔民向所在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或行政公署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第十九条 用于天然水域捕捞的渔具和渔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捕捞青、草、鲢、鲤、鳙、鳊、鲂、□(bo)、鲴、鳜、□(gan )、鲶、乌鱼等的网具,网目长度不得小于七厘米,捕捞鲚鱼(凤尾)、银鱼、针弓、□(can )条等成熟小鱼的,不得小于零点三厘米。

(二)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堑春湖、机动扒蚌和使用机动底拖网、定置网、迷魂阵、拦河网、拦河缯、春□()。

(三)对脚网、爬网、□()网等渔具和堑秋湖等渔法,限期进行改革。逾期不改革的,禁止使用。

(四)未经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使用鸬鸟捕鱼。

第二十条 制造、购置渔船,应经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

禁止加工、制造、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渔具。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航道、港口前沿水域、渡口码头和渡运航线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影响正常通航。

第二十二条 调处渔业生产中的纠纷,必须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整体规划的原则,分级负责。一乡之内的,由乡人民政府调处;乡际之间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处;跨地、市、县的,由纠纷双方所在地、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有效。

第四章 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禁捕捞白暨豚、中华鲟、白鲟、扬子鳄、江豚(江猪)等国家规定保持的水生动物。

保持鲥鱼、银鱼、□()虎(石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鲂鱼、鳜鱼、□(gan )鱼、乌鱼(黑鱼)、鲶鱼、鲴鱼、□(wei )鱼、□(guan)鱼、□(tong)鱼、□(bo)鱼、花□(hua )鱼、鲚鱼、鳗鲡、黄鳝、虾、蟹、鳖、龟、贝类等的亲体、幼体。

保护芡实、莲藕、慈菇、菱角等的苗种。

第二十四条 主要水生动物捕劳标准:

青、草、鲢、鳙鱼五百克以上;鲤、鳊、□(gan )、鲂、□(bo)、□(wei )、□(guan)、□(tong)、鳜、鲶鱼二百五十克以上;鲴鱼一百五十克以上;鲫鱼、黄鳝、鳗鲡一百克以上;银、鲚、□()虎、针弓等小型鱼类性腺成熟。

三角帆蚌、褶纹冠蚌,二至三龄,体长一十三厘米以上;贝类八厘米以上;蟹一百克以上;鳖二百五十克以上;龟一百五十克以上。

捕捞时带捕上来的不符合捕捞标准的鱼类,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总渔获物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五条 对江河、湖泊主要经济鱼类、贝类的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公布施禁。

鄱阳湖区鱼类重点产卵场(含洄游通道)的施禁期,确定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根据资源变化情况,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全湖实行半年以上的封禁,以确保鱼类繁衍生息。

赣江的吉安、吉水、峡江、新干江段是长江鲥鱼的主要产卵场所,产卵季节禁止捕捞。永修县松门山瓢牙头至星子县诸溪河口、新池口一带水域是幼鲥鱼洄游索饵之地。湖口是幼鲥鱼出湖下江入海的唯一通道。当地人民政府对这些场所要切实加以保护,以利鲥鱼的繁殖和生长。

对天然水域中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繁殖场不得划作养殖、种植水面。

对重点产蚌区,应分片分期采取轮禁轮捕办法,加强河蚌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长江江西一侧江段,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是鱼类洄游的主要通道,在鱼类繁殖季节不得拦捕。对鱼类洄游通道上的水利、电力、航道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护鱼类繁殖。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水体进行水下爆破、勘察、施工,应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养殖水体用于农业灌溉、排涝、蓄洪时,要本着渔农兼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不按确定的最低水位线作业而造成渔业损失的,由当地政府责令赔偿。

水库养鱼不得影响通航、防洪、发电和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湖、江、河、港的洲滩上围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

血防部门进行灭螺等工作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

违反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追究污染渔业水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天然渔业、草洲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按不同的作业水域、作业工具、作业类型、捕捞品种和受益程度,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的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视情节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的,没收渔获物、渔具,赔偿损失,并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每船(竹排或木盆)次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按照《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按损失价值的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除没收渔获物、渔具外,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六)在天然水域,割据水面,霸河霸港,非法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七)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进行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八)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九)捕捞时带捕上来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百分之五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每超过一公斤罚款二十元。

(十)捕捉或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外,并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十一)偷捕、抢夺或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及同偷鱼抢鱼者相勾结,进行销赃的,没收鱼货、赃物(包括赃款),赔偿损失,并处每人次二十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未经养殖单位或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每人次罚款五至二十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应给当事人开具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的《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天然水域流动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核收各类罚款、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须开具由江西省农牧渔业厅按照《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制定的统一收据。

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只能用于渔业建设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的草洲管理费用于草洲维护和资源的保护,不得移作他用。各类罚款,一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核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或草洲管理费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欠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或草洲使用证。跨地、市、县违章捕捞,须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应先扣留捕捞许可证,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后执行。被吊销证件者,一年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或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

(四)偷、抢他人养殖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五)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首要分子。

第三十六条 渔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检查员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检查。凡侮辱、殴打、寻衅报复渔政监督检查人员,妨碍渔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政监督检查人员和渔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渔业法》和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包庇、怂恿破坏渔业生产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22厦门国际海洋周大会论坛活动一览

中国传统文化有哪些

1、琴棋书画:笛子、二胡、古筝、萧笛、鼓、古琴、琵琶。中国象棋、中国围棋;中国书法、篆刻印章、文房四宝、木版水印。国画、山水画、太极图等。

2、传统文学:主要是指诗词曲赋。《诗经》、《楚辞》。如四大名著(《西游记》《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聊斋志异》等。

3、传统节日:中国有各种各样的传统节日,很多事情有各种礼仪和习俗。

4、中国戏剧:京剧、越剧、秦腔、潮剧、昆曲、湘剧、豫剧、曲剧? 、徽剧、河北梆子、皮影戏、川剧、黄梅戏、粤剧、花鼓戏、巴陵戏、木偶戏、梨园戏、歌仔戏、庐剧等。

5、中国建筑:亭阁牌坊、园林寺院、钟塔庙宇、亭台楼阁、民宅。

6、语言文字:汉语是我国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文字。我国除汉族使用汉语外,回族、满族、畲族也基本转用汉语。

7、医药医学:中医、中药、《黄帝内经》、《针灸甲乙经》、《脉经》、《本草纲目》、《千金方》、《神农本草经》、《伤寒杂病论》等。

8、宗教哲学:儒、道、释〔佛〕、周易、阴阳、五行、八卦、占卜、风水、面相等。

9、民间工艺:潮绣、剪纸、风筝、中国织绣(刺绣等)、中国结、泥人、面人、面塑、纹样(饕餮纹、如意纹、雷纹、回纹、巴纹、祥云)、千层底等。

10、中华武术:太极拳、咏春拳、武当拳、形意拳、少林武术、南拳、剑术等。

11、地域文化:中土文化、潮汕文化、江南文化、塞北岭南、大漠风情、蒙古草原、黑土地、青藏高原、桂林山水、中原文化、巴陵文化等民风民俗。

12、衣冠服饰:汉族衣冠服饰始于黄帝,备于尧舜,各朝代形制不同,中国还有受其他民族文化影响而诞生的服饰。少数民族服饰种类较多,如苗族的"呕欠"、"呕欠嘎给希"、" 呕欠涛"。

13、古玩器物:玉、金银器、瓷器、红木家具、景泰蓝、中国漆器、彩陶、紫砂器、蜡染、古代兵器等。

14、饮食厨艺:茶;茶道;酒文化、八大菜系饺子、汤圆、粽子、年糕、月饼、筷子等。

15、传说神话:盘古开天辟地、女娲补天、后羿射日、嫦娥奔月、梁祝、牛郎织女等。

2022厦门国际海洋周大会论坛活动

第十七届2022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年会

举办时间:2022年10月25日-10月28日

会议概况:本届年会以“提升海岸带韧性促进地方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技术研讨会并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全体成员大会上将正式引荐来自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新成员,同时将签署《唐格朗倡议》,旨在持续为东亚海地方政府成员之间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推动实施《PNLG战略行动计划2022-2030》。

环印度洋联盟蓝色经济研修班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8日-11月21日

会议概况:拟征集包含南非等金砖国家在内的学员,举办为期14天的蓝色经济研讨培训班,务实推动“金砖+”海洋交流合作。

首届厦门海洋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9日

会议概况:聚焦水产种业、海洋生物医药、智慧海洋、海洋装备、海洋食品等产业发展经验,邀请国内外权威海洋专业学者、企业家代表发言,探索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背景下,产业未来趋势的预测,以及对厦门海洋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国-岛屿国家海洋合作高级别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9日-11月10日

会议概况:论坛拟由高层对话、学术交流、海洋文化等活动组成。中方现场参会人数约80人,拟邀请外宾约50人,其中现场外宾约30人,相关岛屿国家驻华使馆代表现场出席论坛。主题为“生态海岛蓝色发展”,拟邀请3-5位岛屿国家副部级代表参会,将围绕气候变化、蓝色经济、防灾减灾等议题分享岛屿国家管理经验和发展案例。论坛拟发布《海岛可持续发展倡议》。

首届地中海海洋观测和数据应用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9日-11月11日

会议概况:围绕“打造蓝色发展新动能共筑海洋命运共同体”主题,针对地中海沿岸成员国海洋观测、防灾减灾需求,围绕区域海洋观测网络建设、观测数据应用和仪器设备及质量保障等内容开展研讨,为提升地中海国家海洋观测能力建设,加强“一带一路”海洋观测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与地中海区域国家海洋合作奠定基础。

2022厦门国际海洋周开幕式暨厦门国际海洋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0日上午

会议概况:积极响应联合国海洋可持续发展倡议,聚焦以科学和创新为基础的蓝色行动以及国际合作,在蓝色经济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蓝色伙伴关系构建等领域,拟邀请国内外官员代表、专家学者、国际组织代表、海洋产业代表等嘉宾线上线下作主旨演讲和交流,共商共议共谋解决方案,持续打造海洋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新动能;推动深化与“金砖+”、太平洋岛屿国家等双边及多边合作,携手各方共筑海洋命运共同体;立足地方特色和优势,探讨以最佳实践助推厦门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融资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0日下午

会议概况: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第十四条提出的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融资”为主题,围绕海洋及沿海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融资及提高海洋类型保护地管理有效性方面进行研讨;分享《中华白海豚野外种群监测技术指南》与《中国沿海海洋濒危物种救护指南》;介绍福建沿海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

“多利益相关方共建可持续的蓝色伙伴关系”圆桌会议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0日下午

会议概况:世界经济论坛海洋行动之友和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在2022年联合国海洋大会期间共同发起建立的“可持续的蓝色伙伴关系合作网络”作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平台,旨在通过信息交流、专题对话、实践分享,集合多利益相关方在蓝色伙伴关系原则指导下开展海洋合作和行动。本场会议旨在广邀合作伙伴分享在具体合作领域的设想和进展,并邀请金砖国家海洋领域的专家,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代表参会,共同探讨如何充分发挥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共建更加可持续的蓝色伙伴关系。

2022国际海岛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会议概况:本次论坛将组织全球海岛研究专家、管理者与会,围绕应对气候变化与防灾减灾;海洋空间规划与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蓝色经济与蓝色伙伴等议题研讨。旨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海岛蓝色伙伴关系,共享全球海岛发展经验,推动全球海岛可持续发展。

2022蓝色经济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0日下午

会议概况:引导提升全民海洋意识,推动蓝色经济健康发展。聚焦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蓝色经济发展、蓝色伙伴关系等方面深入交流。

2022海上丝绸之路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海洋科技与工程分会场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1日

会议概况:初定以“迈向低碳的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为主题,围绕“海洋蓝碳方法与技术”“低碳海洋产业发展”“低碳海洋发展政策与管理”等三个议题,依托福建海洋创新实验室,聚焦海洋新兴产业布局,搭建区域和国际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构建海洋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打通海洋科技创新“政产学研金用”全链条,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全面助力实现海洋强国战略。

气候变化与海洋大气循环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1日

会议概况:研讨会拟邀请包括来自金砖国家的国内外海洋与大气气候相关物质与元素循环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包括极区海洋以及近岸河口-陆架-边缘海区域相关研究的进展,并探讨推动相关研究合作的开展,加深与金砖国家等国家的海洋科学合作研究。

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1日

会议概况:立足于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目前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挑战,力图从法律和科学等多个视角对这些议题进行系统研判,从而为我国参加相关谈判提供智力支持和谈判建议。

APEC海洋微生物资源技术创新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1日-11月12日

会议概况:研讨会拟邀请APEC经济体海洋生物资源利用领域专家,以海洋微生物在公共健康方面的应用为主题,宣传展示中国在利用海洋微生物及酶资源提高人类公共健康水平方面作出的尝试和成果,探讨各经济体在相关领域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2022年海洋产业发展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1日-11月13日

会议概况:本次会议以“大食物观引领未来海洋水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拟通过邀请院士、资深专家及业界精英,聚焦海洋学科前沿,直面行业痛点,共商产业发展良策,推动我国海洋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中马“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2日

会议概况:为促进中马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自2016年以来,华侨大学与马来西亚南方大学学院常态化联合举办中马“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研讨会每年一届、两校轮流承办,研讨会吸引了相关国家的众多政要、专家学者、商界精英与会,围绕中马关系、合作、战略与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在中马两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中马两国智库深入交流、推动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

2022永续海洋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2日

会议概况:本次会议以“面向2035年的海洋经济和产业发展展望”为主题,通过对全球海洋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海洋战略发展需求,前瞻性探讨未来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的发展趋势及重点方向,为我国海洋产业结构性优化与改革提供技术支撑;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让产业规划先行,政产学研协同探索海洋产业发展策略和实施路径,为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与决策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

中俄海洋可持续发展综合多学科合作研究研讨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3日

会议概况:邀请中俄海洋研究领域专家围绕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和监测进行信息分享与合作潜力探索,在会上俄罗斯科学院远东分院太平洋海洋研究所、埃尔马克西北海洋空间规划研究所、俄罗斯里昂惕夫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和APEC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等8家单位将就已签署的中俄海洋可持续发展综合多学科研究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实施进一步探讨,推动中国与“金砖+”国家间合作。

第二届中华海洋文化厦门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3日-11月14日

会议概况:拟围绕“世界海洋文明进程中的大厦门湾”为主题,深挖海洋文化内涵,打造海洋文化交流、成果展示的平台,提高海洋文化的影响力,论坛将结合中国海洋文明的发展历程,突显地方特色,从闽南、厦门出发,讲好本地的海洋文化故事。

第一届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专题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4日

会议概况:本次论坛以“海洋负排放支撑碳中和”为主题,由主旨报告、学术交流、成果发布、专题研讨等四大活动模块组成,拟邀请发言嘉宾围绕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贡献做主旨发言,针对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的成果产出与数据共享进行展示与介绍,针对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多学科交叉融合,推动海洋综合储碳理论创新与技术突破开展学术交流,针对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如何传播科学知识、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协同开展系列活动展开研讨。

中法海洋科技合作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4日

会议概况:促进中法深海微生物联合实验室海洋科学家与管理部门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深海微生物、海洋碳汇、海洋环境保护等议题的合作研讨和最佳案例分享,促进进一步合作共享和成果集成

2022年海峡两岸暨港澳航运业科技协同发展论坛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4日-11月15日

会议概况:本次会议以“航海科技协同创新发展”为主题,拟通过邀请海峡两岸及港澳航运企业、机构航运科技领域的高级别专家与会,共同探讨航运科技研发合作以及区域协同发展重点问题,促成地区间合作项目,推动海峡两岸暨港澳航运业科技进步协同发展。

2022年智慧交通、现代物流与信息技术国际学术会议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4日-11月16日

会议概况:本次会议聚焦智能航运,突出涉海特色,主要探讨航运数据处理与信息感知技术、航运交通管理与控制、智能船舶航行关键技术、智能设备设计与研发、绿色船舶关键技术开发与运用、船舶航行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智慧港口关键技术、智慧交通和智慧物流。将邀请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来自美国、英国、葡萄牙等国的交通物流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主旨演讲,邀请国内外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领域的高校科研人员、企业界人士莅临鹭岛厦门,共同打造交通物流领域国际高端学术论坛。

2022中国水产品大会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15日-11月18日

会议概况:面对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国内疫情多地散发的不利影响局面,为应对来自国内外的严峻挑战,把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双循环的发展机遇,适应水产品消费场景加速转变,会议将汇聚多方力量和智慧,探索融合新路径,适应新需求,激发新动能,引领产业稳步向好。

全球海洋教师学院天津中心培训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21日-11月25日

会议概况:开展海洋观测数据质量保障、联合航次比对、海洋仪器检测校准、海洋最佳实践等方面内容培训,以期与合作国家共同推动海洋观测数据质量和标准互认工作,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届国际有机合成前沿讨论会---蓝色海洋:生命的摇篮与资源的宝库

举办时间:2022年11月25日-11月28日

会议概况:会议旨在进一步推广厦门市海洋药物、精细有机化学品等相关产业名片,为国内外有机合成、海洋药物工作者提供一个高水平的交流平台,聚焦研讨有机方法学和药物全合成的最新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交流药物设计、合成和构效关系的最新进展,提升我国有机化学的国际化水平,推动我国科技期刊发展的步伐,为中国的有机化学工作者搭建交流平台,充分展示中国有机化学工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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