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单”再现

核心提示近日,又一券商营业部从业人员因“飞单”问题被监管点名。 此次被点名者为郭某,其在担任第一创业(002797.SZ)广州猎德大道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向客户推销非自己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在某券商高管李鹏看来,敢于“飞单”者多为拥有一定工

近日,又一券商营业部从业人员因“飞单”问题被监管点名。

此次被点名者为郭某,其在担任第一创业(002797.SZ)广州猎德大道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向客户推销非自己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在某券商高管李鹏看来,敢于“飞单”者多为拥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其在“飞单”产品高额提成或人情关系的利诱下,做出违规行为。

证券经纪人违规“飞单”

郭某的监管函由广东证监局开出。

在监管函中,郭某被指“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荐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显示,早在2010年8月,郭某便加入第一创业该营业部,且11年来一直在此任职。初始,郭某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6年8月变更为“证券经纪人”。

天眼查显示,其所供职的第一创业广州猎德大道营业部成立于2010年,目前参保人数17名。

按照要求,从业人员只能销售本公司生产或本公司代销的产品,像郭某一样,私自销售非自家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即为“飞单”。

正如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所言,从业人员做“飞单”多数是个人行为,试图获得规则之外的奖金或报酬,本质是为利益所驱使,长期来看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针对券商金融产品销售,监管部门亦出台相关规范。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指出: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九项明确:证券经纪人不得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飞单”问题接二连三

营业部“飞单”,是券商的头疼事。下到普通员工,上到营业部负责人,违规“飞单”屡禁不止。

今年5月以来,除第一创业以外,至少有2家券商曾因“飞单”问题被监管点过名。

7月27日,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振兴三街证券营业部前陈姓负责人被广东证监局点名,其不仅违规推荐非万联证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而且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5月8日,金元证券一经纪人,因“向营业部客户推荐非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而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李鹏认为,即使是经纪人违规“飞单”,营业部领导亦存在知情可能性。“需分两种情况看待。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二是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引导‘飞单’。前者可能性相对较大,后者因风险高而可能性不大。”

谈及“飞单”的危害,李鹏认为,若“飞单”被发现是因合规检查而非代销产品出事,问题相对较轻;但若产品本身出问题,投资者起诉且持有充足证据,则可能涉及诈骗。

他进一步解释道:“机构本身即是产品信誉的背书,从业人员以所在券商为名销售未经券商进行风险评估的产品,易使投资者在以券商为背书的前提下购买该产品。这是对投资者的误导,极易造成客户被误导性投资,给其带来损失。尤其对于头部券商来说,因其具有更高的机构信誉,一旦‘飞单’,致使客户被误导性投资的可能性更大。”

他提到,“飞单”损害的不只是投资者的利益,也是机构的信誉。一旦“飞单”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往往向券商讨说法,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券商公信力的降低。

券商如何防止从业人员“飞单”?李鹏认为关键在于加强风控管理,具体来说可从三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基层培训、法律合规意识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二,及时核查、到位核查,稽核部、合规风控部等部门定级检查,且要将该查之处一一核查而非流于形式;

第三,一旦发现问题,严惩不贷。

在田利辉看来,“飞单”问题表面是从业人员个人行为,实质是金融机构的管理问题。“要继续推进严监管,要求关键少数切实担责,提高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

而在“飞单”产品识别措施上,李鹏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先行检查是否有合作协议。他说:“若为合规第三方代销产品,券商会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投资者购买产品前可要求工作人员出具合作协议,且该协议应该盖有券商公章而非个人印章。”

本报之前报道中还曾提到,若“产品并非在券商交易系统内下单”“没有明确的‘风险提示书’”“承诺保本保收益”,具备其中一条,即有较大“飞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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