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肉有检疫标准吗

核心提示狗肉没有检疫标准农业部只有犬产地检疫规程,即活的狗离开饲养产地是进行的。动物检疫证明 要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或其授权的乡镇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

狗肉没有检疫标准

农业部只有犬产地检疫规程,即活的狗离开饲养产地是进行的。动物检疫证明 要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或其授权的乡镇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仔细阅读农业农村部的回复,可以发现,农业农村部提出了三个理由来证明,“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这个结论。

第一个理由,目前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屠宰加工销售食用的畜禽和动物有,猪、牛、羊、家禽、兔、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这里面不包含狗。

第二个理由,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查阅资料可以发现,农业农村部的用词极其准确,的确如农业农村部所说,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犬类的地方管理法规。

第三个理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经营户作出了如下要求:1、要求经营户要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督促被举报人在食药监、工商、畜牧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将13只已被宰杀的犬只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国内根本没有上规模的肉狗养殖场,但是却有为数不少的狗肉馆,主要是在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这些狗肉馆的狗是哪来的?是有些养狗人把自己养的狗卖给狗贩子,狗贩子再把狗卖给狗肉馆,但这些卖狗的人是很少数,根本满足不了狗肉馆的需求。狗肉馆的狗大多数是偷狗贼偷来的狗。各地公安都抓了众多的偷狗贼。在有的偷狗贼的黑窝点竟然查到数十吨冷冻毒狗肉,这些毒狗肉都是卖给狗肉馆的。可以说如果没有偷狗贼,大多数狗肉馆都要倒闭。以江苏沛县为例,那个樊哙的后人樊宪涛讲沛县每年要屠宰60万条狗。但是据中国青年网记者调查,沛县根本没有肉狗养殖场。每年的玉林狗肉节,玉林更是成了全国偷狗贼的销赃黑窝点。

市场上销售的一切猫狗肉都没有经过卫生检疫,均为非法(国家和各省都没有出台猫狗屠宰检疫规程)。热心市民应该积极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举报!

国家和各省都没有出台猫狗屠宰检疫规程,一切屠宰猫狗销售猫狗肉均为非法。各地方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职能,取缔一切猫狗屠宰场、猫狗肉馆,否则就是失职渎职!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要大力宣传吃猫狗肉野蛮、吃猫狗肉恶毒、吃猫狗肉下贱、吃猫狗肉可耻的文明理念,让吃猫狗肉××的名声越来越臭,让吃猫狗肉××在社会上越来越边缘化,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取缔一切猫狗屠宰场,取缔一切猫狗肉馆,从源头上堵住吃猫狗肉××的血盆大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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