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的手机卡归属地可以更改吗?
你好,正常情况下,你的手机号是在哪里开户的,它的归属地就是哪里,不能随意变更,因为这涉及到通信资费收取的问题,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更改手机归属地,那就是办理省内携号,比如你是武汉的号,办理省内携号,将号码携入到黄石,那么这个号码的归属地就变成黄石了,享受和黄石当地号码一样的资费、优惠活动等。

手机号目前可以更换归属地吗
移动省内手机号码的归属地是可以更改的,
“省内携号”是指无需变更号码和更换SIM卡,即可实现省内用户归属地变更,业务生效后,等同于携入地客户,使用携入地当地套餐资费,享受携入地的营销优惠政策和服务;
办理省内携号需机主本人持有效证件或服务密码在“携出地”或“携入地”营业厅办理,收取手续费10元/次,无月功能费;
温馨提示:1、业务办理时需取消与携出地其他用户有关联的业务(如家庭网、集团V网、乡情畅享、欠费受控、归属地显示业务、融合网、两城一家、亲情号码、代他人付费等业务);且业务生效后也不能再办理以上业务;2、如您申请省内携号业务但未生效时不能更改套餐和参加营销活动,只能生效后再变更套餐和参加营销活动。3、业务生效后不可以办理业务撤销及过户业务。
手机号码能不能更改手机号码的城市归属地,而不换号码呢?
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业务,这个其实可以有。我爱人是开移动营业厅的,她跟我说过,归属地是可以改变的。但这个操作程序比较麻烦,一般不会有移动营业厅帮你办理川。办理这个业务要去邯郸的移动营业主厅去办理,一般的移动营业厅无法办理。你可以去试试,但不能保证你一定成功哦,毕竟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没什么人愿意干了。
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归属地么
手机号码归属地的数据库是由运营商管理的,
所以基本上是不能改的,
中国移动的手机卡可不可以更改归属地?
不可以!一个号码的归属地是固定的,比如北京的永远是北京的卡,现在的SIM基本都能全国漫游了!如果确实不愿意换卡,试试漫游!也不是很贵
联通手机卡可以改归属地么?
归属地是不能变更,不过你如果想继续使用这个号码,可以更改资费,改为3G、4G套餐或者自由组合套餐,这三种资费全国接听免费,长市漫一个价
手机卡可以更改归属地吗? 5分
目前手机号的归属地是无法更改的哈,如果你想更改的话就只有更换手机号了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移动卡怎么只换归属地不换号码?
移动省内手机号码的归属地是可以更改的,“省内携号”是指无需变更号码和更换SIM卡,即可实现省内用户归属地变更。
业务生效后,等同于携入地客户,使用携入地当地套餐资费,享受携入地的营销优惠政策和服务办理省内携号需机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在“携出地”或“携入地”营业厅办理,收取手续费10元/次,无月功能费。
手机号归属地可以更改吗
不可以改,现在已经取消漫游了,改不改都行,不过有的人可能还是会介意 。
手机sim卡的归属地能改吗?
一般情况下,全国各地的手机sim卡,是按手机号段来进行区域指定划分的,比如:159号段,后面的几位不同就是指定划分到某一个地区,所以你在某一地区基本上只能购买到本地的相应号码,各运营商之间都有严格的区域性,所以对于SIM卡的归属地是不可能更改的……
如果手机号码已经确定好,是不能更改归属地的。原因如下:
1、手机号码每一个都是唯一的,并且每一串数字都有特殊的地区规律。
2、号码一旦确定,电话号码的一串数字也是确定好的,都在一定的选择范围之内,是不允许更改的。
所以说,移动手机号码一旦确定,是不能更改的。如果想更改省内归属地,必须是已入网使用半年以上,并已实名登记的移动号码,到移动营业厅办理“号随我行”业务。号随我行”业务是指客户不需要变更号码、不需要更换SIM卡即可实现省内用户归属地变更。目前,“号随我行”业务暂不收取服务费。生效时间为开通次月生效。移动部分省内手机号码的归属地是可以更改的。更改方法如下:
1、号随我行业务是指客户不需要变更号码、不需要更换SIM卡即可实现省内用户归属地变更。
2、办理条件:已入网使用半年以上,并已实名登记的移动号码,去移动营业厅办理此业务。
3、资费标准:目前“号随我行”业务处于免费体验阶段,暂不收取服务费。注:生效时间为开通次月生效。

正常情况下,你的手机号是在哪里开户的,它的归属地就是哪里,不能随意变更,因为这涉及到通信资费收取的问题,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更改手机归属地,那就是办理省内携号,比如你是武汉的号,办理省内携号,将号码携入到黄石,那么这个号码的归属地就变成黄石了,享受和黄石当地号码一样的资费、优惠活动等。
省市之间、国际之间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不可以更改归属地,但是部分移动省内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可以更改。如果想更改省内归属地,必须是已入网使用半年以上,并已实名登记的移动号码,到移动营业厅办理“号随我行”业务。号随我行”业务是指客户不需要变更号码、不需要更换 SIM 卡即可实现省内用户归属地变更。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