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安律师,2007年开始律师执业。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巫山县水务局,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巫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巫山县民用爆破公司等法律顾问。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办理过大量婚姻案件和合同、房地产、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能为客户提供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因同一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形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
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亦无公司对外进行相关民事行为的授权情况下,不足以成为相对人相信该股东有权代理公司签字盖章的合理理由,股东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