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压顶钉插条,将顶钉插条从置钉槽内拔出;2、使用时注意先放上绑枝机专用绑带及专用配套钉子,并将绑带从机子的顶端穿入露出一部份;
3、轻用力握下把柄,让卡子卡住绑带并带出来;

4、从外向内套住要绑的枝架,用力握下绑枝机,使钉针穿透绑带并订紧,检查是否将绑带切断.
5、将绑带拉入导槽内;
6、合上并压紧卡扣,就可盖上置带盘盖,再盖上输带槽盖;
7、将绑带拉入导槽之内,并使绑带头露出导槽口约半厘米;

8、手掌稍稍用力下压手柄;
9、松开手掌,绑带钩会自行钩着绑带向上拉;
10、将绑带朝向被绑物(枝条藤蔓)往前推,掌握好前推的幅度;

11、用力下压手柄,在完成绑枝订带动作后松开即可,再重复第7步的钩带动作,就可开始下一次绑枝机动作,依次循环绑枝机;
12、若需更换刀片,只需用钳子夹住旧刀片拔下,再用钳子夹住新刀片插在刀片槽内即可;
13、在绑枝时万一遇到变形钉子等异型物卡在出钉口,可用螺丝刀将异物从出钉口挑出即可排除故障;
不会,因为他们的动作是在相应的场地内做出,裁判认为符合此场地射击动作要求 违反安全原则之DQ 若下列情形发生,即判定选手DQ:枪枝意外发射(以下称为「走火」):「发射」定义为子弹通过枪枝枪管。如下列情形发生,即定义为「枪枝走火」。若枪枝射击方向超过靶场底缘及边缘挡弹坡范围,选手四周以三公尺(六点五英尺)为半径之范围,或主办单位认定(并记录于关卡演示文稿中)之安全范围时,即被认定为枪枝走火。若枪枝发生走火,靶场工作人员必须尽快制止选手。若枪枝射击方向超出选手四周以三公尺为半径之范围时,不被认定为枪枝走火。 不安全之枪枝持法:下列情形被定义为不安全之枪枝持法。 1. 在上弹匣、更换弹匣、卸除弹匣、或故障排除时所发生之走火。 2. 选手移动(且非射击标靶)时所发生之走火。 3. 如上述情形发生,RO必须尽快制止选手行动。 4. 当大会以确认枪枝走火起因于枪枝零件破损,且选手以达成所有一般比赛安全规定时,该选手将不被判定DQ。选手于该关卡所得之分数以零分计算,发生故障之枪枝走火是否确实肇因于枪枝本身零件之破损。若选手于离开赛场前,未能实时将故障枪枝呈上检视,并因而被判定DQ,将不得提出抗议。 5. 当RO已下达「清枪完毕」口令后发生枪枝走火情形,RO需命令选手「卸除弹匣,进行清枪」,以确保枪枝为安全状态。此时不需更进一步之行动。选手于指定安全区外,或未于射击在线受RO监督而持枪者,判定DQ。在比赛进行时,将枪口向后指向超过靶场挡弹坡中线左右各九十度之范围,或于未设立挡弹坡之靶场,将枪口指向上,即判定DQ,不论枪枝是否上膛。在比赛进行时,将枪枝上膛或退膛时,若枪枝掉落,不论上膛与否,即判DQ。 下列情形为例外:枪枝于未上膛之情况下进行枪套测试而掉落。在下列情况之下,若选手基于任一理由,将枪枝安全地放置于地面,或其它稳固的表面上,不予判定DQ。 1. 枪枝如规则8.1所述之备用状态,或者自动手枪之弹匣已被卸除,且滑套固定在后,或者转轮手枪之转轮仓已被打开且未填装子弹。 2. 选手以稳固的动作持枪,直至枪枝被安全地放置在地面,或 其它稳固的表面之上,且选手与枪枝持续保持一只手臂以上的距离。 3. 在隧道内拔枪,或将枪枝置回枪套。 4. 在比赛进行时,除了拔枪及枪枝置回枪套外,将已上膛枪枝之枪口指向选手身体任何一个部位。 5. 在枪枝上膛情况下,选手拔枪或枪枝置回枪套时,枪口指向超过选手四周一公尺半径圆形范围之外。 6. 选手于比赛期间配带或使用两支以上枪枝。 7. 当选手排除枪枝故障,且明显地将枪枝放低离开标靶时,若手指仍在护弓内,则判定DQ。 8. 选手于枪枝上膛或退膛时,手指仍至于护弓内。 9. 若选手于移动时手指仍置于护弓内。 于下列情况将上膛枪枝置回枪套时: 1. 单动板机自动手枪之保险关上。 2. 双动板机或选择性动作板机自动手枪击槌为待发状态,且保险未关上 3. 于安全区内手持可击发或空包子弹,以装弹之弹匣,或以装弹之转轮手枪填弹器。 4. 在RO未下达明确口令前,手持已上膛枪枝。唯有在射击在线 听从RO口令时,枪枝方能上膛。所谓「已上膛枪枝」,意为枪膛中有一颗可击发弹药,或已装上之弹匣内有一颗可击发弹药之枪枝。 5. 于赛场范围之外拾取枪枝,掉落未上膛枪枝并不违反安全原则。选手必须通知大会工作人员,并由其协助并监督选手安全地取回掉落的枪枝。 DQ:无运动家精神 1. 当选手有明显,或不断重复之缺乏运动家精神行为发生时,可予以判定DQ。工作人员必须尽快通知靶场总监该项判决。 2. 靶场内所有人员皆需服从靶场工作人员之绝对权威。若选手不遵守工作人员指示,或做出玷污比赛之行为时,可予以判定DQ,并将选手逐出赛场。 3. 不断的违反规则或靶场演示文稿所提示之原则者,即被视为缺乏运动家精神之行为。 4. 若选手故意脱下(或掉落)护目镜或耳罩,以设法获得竞赛优势,即可因其缺乏运动家精神为由判定DQ。 DQ:禁止使用之物 1. 所有IPSC竞赛之选手与工作人员,在竞赛期间皆需保持身心健全。 2. 凡酗酒,服用非医师处方或不必要之药物,服用禁药或体能增强药物者,皆被IPSC视为严重违规之行为。 3. 在竞赛期间,除非因医药用途,不论选手及工作人员皆不得受到任何一种药物(包含酒精制品) 影响。若靶场总监认为某人员明显地受到上述物品影响,即可取消其资格并将之逐出赛场。 4. IPSC保留禁止使用任何一种物品(特定或一般)的权力,并随时针对特定物品进行检验。 其它事项 1. 任何于下增补之附录亦视同规则的一部份。 2. 英文为IPSC之公定语言。若其它语言版本之规则与英文版规则发生差异时,概以英文版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