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能否减刑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此有相关规定:
1、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个触目惊心的重大诈骗案
法律主观:
诈骗案追诉期是一般是五年。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触目惊心的重大诈骗案
广东省佛山市曾破获一宗以签订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的重大案件。被诈骗单位88个,涉及的省市17个,共签订所谓合同110份,总金额80亿元。案犯刘某某从有关单位骗出资金1970多万元,其中据为己有的103万元。

刘某是吉林省长春市人,曾当过电工,1975年因诈骗被劳教三年,1982年后长期外流。1986年夏,他常到广州,认识了一名离休干部杜某。杜将一份中 *** 际技术开发公司章程送给刘,并许诺向总公司推荐刘作顾问。不久,刘某又流窜往上海,途中结识了另一离休干部于某,刘向于吹嘘自己离休后在中 *** 际技术开发公司当“顾问”,于表示愿意帮助刘发挥“余热”,于的家乡在烟台,经于的联系,烟台市福山区的领导同意筹办中 *** 际技术开发公司烟台公司,并口头指定刘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986年10月,刘某某就打着“中 *** 际技术开发公司烟台公司总经理”的招牌,混入爱群大厦租了三间客房,作为诈骗活动据点。
据检查机关调查和刘某供认,他主要是通过非法铸造、刻制“中 *** 际技术开发公司烟台公司”的铜印和有的单位交给他使用的三个合同章,以及“港美商中美洋行”、“华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等胶印,与17个省市、88个单位签订了所谓购销合同110份,总金额达人民币785000多万元,目的在于骗取对方30%—80%的“预付”现金。1986年10月至1987年3月止,刘某共收预付款9宗,人民币1970多万元。
刘某没有一分钱资金,却能调动诺大的一笔银行现金,资金到手后又无货供应,所签合同如一纸空文,他是用什么手法使人们上当受骗的呢?检查部门认为,他的骗术其实并不高明,只要稍稍有些警惕性的人都不难识破。从调查此案的全过程看,被骗单位的有关人员,大都是一些办事无原则,“一切向钱看”的官僚主义者,以及乘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之机“捞钱”、挖社会主义墙角的人。同时,有些单位的领导经商外行,管理制度松驰,也都为骗子行骗大开了绿灯。这些,都是引人深思的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