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地址

核心提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举办并共建共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本科院校“数字校园标杆学校”建设单位。自治区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内蒙古自治区社会

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举办并共建共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本科院校“数字校园标杆学校”建设单位。

自治区级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内蒙古足球协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基地、包头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包头师范学校、包头教育学院三校合并组建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

原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名“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1963年停办,1971年恢复办学,1996年更名为“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包头师范学校创建于1947年。原包头教育学院创建于1978年。

2003年,包头师范学院与包头钢铁学院、包头医学院三校合并组建内蒙古科技大学。2004年底,学校恢复独立办学的法人资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民政、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地税、体育、建设、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第二章 康复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的措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维修服务。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公报的总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的标准作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训练和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站,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救助力度,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范围。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负担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治疗和康复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第三章 教育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提高残疾人适应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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