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出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的优惠政策。



毕业生享受优惠政策自主创业的申办程序:
1、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及《报到证》,自主创业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自主创业的行业、经营项目及地点),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出具未就业的证明以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
2、毕业生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税费减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