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医药等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居民居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
(三)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
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蚕桑氟污染的防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造废弃物焚烧炉必须统一规划,合理选址,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弃物焚烧炉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烟尘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
提起养猪、养鸡,人们或许会联想到粪尿遍地、污水横流、臭气熏天......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一度成了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为了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有效控制畜禽养殖面源污染,近年来,市农业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坚持分类整治,使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排污设施更加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突出整治 57家养殖场搬“新家”

毛观明是安仁镇生猪养殖大户。以前,他的养猪场坐落在安仁镇黄石玄村,养殖场离紧水滩水库、村庄较近。2009年,市农业局干部做通他的思想工作,将1500多头生猪搬迁至他在兰巨乡豫章村投资兴建的养殖场。如今他的养殖场占地5000多平方米,有130多头母猪、2000多头商品猪。
“当年搬迁时养殖场损失不少,有点心痛。如今养猪上山,猪的质量更好,废弃物也通过充分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毛观明切身体会到了养殖场“搬迁”的好处。
开展畜禽养殖整治以前,各乡镇(街道)大大小小的养殖场分布很不集中,有些养殖场还建在离农户比较近的地方,不仅猪粪臭气难闻,而且产生的废水也对周边市民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2009年以来,市农业局相继制定出台了《龙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龙泉市养殖污染整治“19301”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畜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把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三类。方案出台后至今,市农业局工作人员采取入户宣传、会议集中宣传和媒体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动员禁养区内57家养殖场整体搬迁,拆除管理房1000m2,栏舍6000多m2,涉及生猪54家2.5万头,家禽3家2.5万羽。
通过搬迁,引导分散养殖向养殖大户转变,养殖小户向规模养殖场转变,规模养殖场向养殖优势区域转变,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2010年,兰巨农业现代园区成为浙江省首批现代农业园区。我市在“一个中心、两条主线、多个场点”的生态养殖布局基础上,将畜牧业发展列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范围,设立畜牧主导产业示范区1个、畜牧类特色精品园2个。
“两分三化” 少了污染多了利润
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市农业局注重引导企业改造养殖场地,引导他们实施控污方式转变,使废弃物变废为宝。改造后的猪场以“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无害化、沼气化、肥料化”的“两分三化”技术推广为重点,建设上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干粪经处理后变为有机肥用于出售,污水通过沼气池发酵并经沉淀池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污水问题,实现了良性发展。
坐落在竹垟畲族乡际上村的浙江畲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猪舍10000平方米,存栏猪3000多头。2010年,公司狠下决心投资200多万元,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的要求进行生态化改造,还引进“生物发酵床生态养猪法”,养殖场彻底改变了以往的状况,实现了“低碳养殖”。公司负责人说:“企业要长久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通过养殖模式的改造,变废为宝,在为公司增加利润的同时,也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据了解,目前,全市已建成“两分三化”技术示范场10个,带动102家存栏50头以上规模猪场进行全方位改造;完成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80余处,面积达2400m3,提高了养殖场的排泄物综合利用能力。在城北、兰巨、竹垟等乡镇建成有机肥加工厂3家,年处理畜禽粪便5000多吨,消纳废弃菌棒500多万袋,生产有机肥2000吨,产生效益100多万元。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
一、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其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最后,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