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或盈亏性质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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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在何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根据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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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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