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是2002-12-04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86号。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6725715193N,企业法人牟小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和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3806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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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责任,提高整体效率,促进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交通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交通局、天津海关、天津卫生检疫局、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天津港务监督、天津港务局、天津铁路分局、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运天津集团公司、天津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组成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平衡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综合规划和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我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国际集装箱运输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三)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推动协调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和查验制度改革;
(四)协调解决我市国际集装箱发展、管理和集疏运中的重大问题;
(五)分析集装箱运输发展形势,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在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国际集装箱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审核,报交通部审批。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天津港务局所属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第七条 设立中转站、货运站,由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天津港务局所属企业设立中转站、货运站,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中转站、货运站,按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办法办理。铁路系统设立的海铁联运中转站、货运站,按铁道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设立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的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市交委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35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第十条 负责审批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请书及规定文件的次日起90天内,根据申请者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其经营范围,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成立企业的决定。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企业发给批准文件和《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作出明确答复。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业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有外汇往来的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外汇帐户。批准设立存放海关监督货物的中转站、贷运站凭《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向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要求停业、扩大经营范围,须按交通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企业,按照原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优质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整顿货代市场,取缔非法货代。第十三条 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应加强协作,简化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通关、验放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透明度,便于用户报检和监督。不得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检查、不查验、不处理的不得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