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简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扶持。贷款期限2年。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人社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有哪些?

 微利项目的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种植养植等。

 我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创业主要是由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群体组成。现今大学生创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因为大学生属于高级知识人群,并且经过多年的教育往往背负着社会和家庭的种种期望。在现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就业形势却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大学生创业也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就业之外的新兴的现象。下面我来盘点我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降低市场最低注册资本门槛,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底前,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即工业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职工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在3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微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上浮30%。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在金融等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范围,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国家规定的不享受贴息的项目除外)。反担保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照《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凡属自治区境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贷款期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取消借款人先行垫付贷款利息制度。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2]138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团队或项目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向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倾斜。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引导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高新区电子商务创业园,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政策措施?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各高校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组织毕业年度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推行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对登记失业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标准化的免费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且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市委、市政府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是开展大学生房屋补贴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高校是开展大学生房屋补贴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场地扶持

第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引进人才数量,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集中打造“包头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打折让利等形式以价换量,为政府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提供优质房源。

第四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大学生的创业计划,为审核通过的大学生提供公益性的创新创业场地。

第三章 大学生购房补贴发放

第五条 补贴发放条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在取得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日期为准;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夫妻双方同为保障对象的,不可重复领取(按夫妻其中一方可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支付;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七条 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博士研究生20万元、硕士研究生10万元、“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8万元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第八条 补贴办理时间。每季度末的20-25日(休息日可顺延)。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购房补贴:大学生需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住房补贴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允许变更)、首付款票据、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相关手续。

2.申请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购房补贴:大学生需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如为贷款的则持盖有抵押单位印鉴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相关手续。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大学生本人。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审核人员对大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及是否有夫妻双方重复领取购房补贴、是否已领取租房补贴、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并于每次受理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购房补贴的大学生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将拟给予购房补贴的大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学位、工作信息在包头大学生集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五)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根据隶属关系编制购房补贴的大学生资金明细表,经专项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

(六)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上报情况,核对有关信息,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60%的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旗县区,待各旗县区匹配后,由各旗县区连同市本级下拨资金一并拨付到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

(七)反馈。住房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分别于每年8月中旬、次年2月中旬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到大学生集聚公共服务中心(高新人才市场)认证平台。

(八)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所聘用大学生,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及大学生对资金发放有异议的,可拨打大学生集聚服务热线520800投诉举报。

第四章 大学生租房补贴发放

第十条 补贴发放条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在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金相关票据和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夫妻双方同为保障对象的,不可重复领取(按夫妻其中一方可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来源。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支付;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标准。博士研究生前三年每年3万元,后三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前两年每年2万元,后两年减半, 补贴发放年限四年;“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两年。

第十三条 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后,可以再享受购房补贴。大学生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应退还购房日至当年补贴到期日期间的租房补贴,退还金额在大学生领取购房补贴时扣减。

第十四条 补贴办理时间。每季度末的20-25日(休息日可顺延)。

第十五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大学生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在市产权处开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租金相关票据、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租房补贴相关手续。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受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大学生本人。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审核人员对大学生所提交的资料及夫妻双方是否已领取过购房补贴、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并于每次受理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租房补贴的大学生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局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将拟给予租房补贴的大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学历、学位、工作信息在包头大学生集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五)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驻人才中心大厅工作人员根据隶属关系编制租房补贴的大学生资金明细表,经专项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

(六)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上报情况,核对有关信息,属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租房补贴资金发放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属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60%的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旗县区,待各旗县区匹配后,由各旗县区连同市本级下拨资金一并拨付到大学生本人,并将拨付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局。

(七)反馈。住房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分别于每年8月中旬、次年2月中旬将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到大学生集聚公共服务中心(高新人才市场)认证平台。

(八)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所聘用大学生,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及大学生对资金发放有异议的,可拨打大学生集聚服务热线5208000投诉举报。

第五章 建立大学生公寓工作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引进人才数量,通过对本地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租赁或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大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符合人社局认定的来包就业、创业的大学生,提供低租金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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