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

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二、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