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局”牌子。代表国家行使所在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牌子。

(三)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的渔政管理具体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职责,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四)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的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船检验局承担。
(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履行的草原保护与草原防火的有关职责,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草原监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草业开发中心承担。
(六)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