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可要求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但是招标文件不可以限定只有三家品牌。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个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等,不可以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可以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可以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然视作废标处理。
一般称之为“制造商授权书”,即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并未自己制造,投标人以代理商形式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代理商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基本资质:合格法人资格、特别行业的经营资格等。
只要被授权方具备合法资格,厂家当然有权自主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