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单报价中,材料价格采用了无限风险条款怎么办

核心提示如果约定所有的材料费一概不调整,也就意味着所有材料的上涨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这就是一种无限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不能够承担无限风险,这确实是一个黑体加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如果约定所有的材料费一概不调整,也就意味着所有材料的上涨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这就是一种无限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不能够承担无限风险,这确实是一个黑体加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违反相应国家标准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料费一概不调,这个条款是有效且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这里的疑问在于,如果遵守这个条款施工单位是否会亏很多?依据守约原则,合同既然约定了不调价格就应该不调整价格;但同时依据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可能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风险的分担进行调整。

今年以来,为克服疫情影响,各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建筑市场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但由于各方原因,部分主材供应紧张,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快速上涨,从5月份以来已超过20%,对建筑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及价格风险。

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建筑企业应在招投标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履行阶段都格外注意风险防范。

一、招投标及合同订立阶段

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如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未按上述文件及规范编制,投标人(承包人)可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价格条款提出异议和完善建议。对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及主要设备类型约定不明的,建议在合同缔约阶段予以明确。

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对风险范围内,依照各地方相关造价定额及文件规定计取风险包干费。明确约定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合同履行阶段

若施工合同已订立正处履约阶段,建筑企业应认真研究合同中关于价格的调整方法,有约定依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相关规定及公平原则与发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构成情势变更情形,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或申请变更合同。

如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及超出范围的调整方法,若材料涨价幅度已超出风险幅度,建筑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申请,相关材料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签证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如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范围、价差调整或约定不明,建议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发包人协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下的价格调整事宜,为促进合同履行及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如已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包死价”或施工期间材料及合同价格不调整,建议建筑企业与发包人进行沟通谈判。同时,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使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下,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机构对材料及合同价格进行变更调整。

若合同履行阶段,如出现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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