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的第四章 畜禽养殖

核心提示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怎样发挥好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

鄱阳县六友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是2012-10-18在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杨源村委会鲁家村。

鄱阳县六友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1128054440618W,企业法人熊永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鄱阳县六友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畜牧养殖技术服务;初级农产品销售;农用设施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552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50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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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最后一公里”问题,从2012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进行补助,主要目标是: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队伍、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真正发挥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为更好地完成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工作目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认为必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选择确定本地区的畜牧主导产业和主推技术畜牧主导产业和主推技术选择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着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

1.畜牧主导产业。顾名思义,应是在本地区畜牧领域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从量的方面看,应是在本地区的畜牧产值中占有较大比重或者将来有可能占有较大比重的产业;从质的方面看,应是在本地区的整个领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对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对国民经济的驱动作用较大,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产业。

2.畜牧主推技术。应是经现场调研考察,在深入了解分析制约当地主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的基础上,梳理归纳出的应予重点推广的实用技术。通过主推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者应能够较显著的提高劳动技能和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本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选择确定项目的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 项目的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载体,事关项目建设的成效,为此必须选择得当。

1.项目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的选择与建立。应根据项目确定的本地区的主导产业,按照高规格、严要求、可持续的原则来遴选确定项目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并要将基地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建立对接,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等多种试验示范,为项目建设提供最先进的技术来源。同时,还要能够将先进的生产技术通过技术培训、现场交流等方式予以展示推广,扩大应用规模。

2.科技示范户的选择与培育。在示范户选择与培育上要考虑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方面的条件:

(1) 要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示范户要愿意接受新生事物,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和敢为人先的精神,能够遵纪守法,助人为乐,树立良好的家风,做到邻里和谐、家庭和睦,有较好的群众威信。

(2)要具备浓厚的家庭科普氛围,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示范户家庭应订阅和保存一定数量的科技图书和报刊等技术资料,经常参加社会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的科技知识,能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要能够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示范户每年在种植、养殖、加工等产业均能够探索推广应用一定的新技术、新品种,能够在周围农户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传、帮、带作用,并能够帮助农民共同致富。

三、精心选聘技术指导员,严格履行技术指导员的职责 技术指导员是指导农民科学生产的老师,承担着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农民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开展主体培训和分户技术指导的重任。为此,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示范户数,按照技术指导员与示范户1∶10左右的比例,公开遴选确定技术指导员,签订技术服务责任书,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1.政策宣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畜牧技术推广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促进畜牧科技推广工作。

2.调查研究。搞好市场调查研究,提供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据,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畜牧业科技示范户,全面推进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3.引进推广。协调有关单位、畜牧业技术专家、大专院校及上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做好适宜畜禽品种的引进和先进畜牧技术的推广。

4.组织培训。搞好畜牧知识推广普及工作,认真组织畜牧业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和观摩会。

5.深入指导。经常深入示范户调查,掌握各类畜禽养殖技术、防疫制度、免疫程序,实行科学有效办法,及时指导疫病预防工作。

6.疫病防控。发现疫病,及时逐级上报,并采取较好的控制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7.问题处理。通过现场指导或“科普惠农网”、电话等渠道,对责任区域内的科技示范户和养殖户开展技术指导,及时答复责任区域内养殖户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独立解决的向上一级或其他推广人员寻求帮助,并完成上一级推广机构、推广专家交办的其他推广任务。

8.示范带动。每名技术指导员均需指导所负责的每个示范户承担起对周边10~20个养殖户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完善“包村联户”的工作机制和“专家+畜牧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

9.质量保证。指导员要确保所指导的科技示范户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产量和收入提高10%以上,辐射户产量和收入提高5%以上,科技示范户满意率达到100%。

严格执行项目时间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工作总结与绩效考核? 项目执行工作必须要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原则来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做到政策宣传讲解到位,入户指导服务到位,手册填写规范完整到位,并能够据实明确完成工作总结,翔实具体查找出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与不足,确保各级项目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在项目实施中还要积极探索畜牧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通过完善岗位责任制、工作任务公开制和三方考评制等,客观衡量推广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将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技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直接与工作补助和绩效奖励挂钩,奖励先进,督促后进,以此充分调动每个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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