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上同一品牌是可以入驻多个代理的。
也就是说同一品牌会有多个卖家,但是由于入驻得物的要求比较严格,品牌入驻会很难,所以一个品牌想要入驻多个代理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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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物App开创性的推出了"先鉴别,再发货"的购物流程,对电商货品实现了“强中心化的平台监管”机制,探索出电商平台交易新模式。
一个城市同时有两家卖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吗?
倾听两位品牌代理商的创业历程经验
做一个名牌代理商,天天与名牌为伴,又能站在名牌的肩膀上开创自己的事业,这是许多人理想中的财富捷径。那么,怎样才能捷足先登取得这样的机会?名牌代理商需要怎样的才能?他们的生活是否真如想像中那么美丽?
琐碎的工作需要坚持
下午,杭州银泰一楼"莱尔斯丹"女鞋专柜。
宽敞明净的大厅里不少人在流连,远远地看到一个女子走来,白衬衫、浅灰色背心、西裤,头发在脑后随意地束成一把,直觉告诉我这就是我要采访的人。果不其然,导购**的眼神给了答案:她就是廖健瑜,"莱尔斯丹"在杭州地区的特许经销商,本文的主人公。
与廖健瑜的聊天在星巴克咖啡的浓香中展开。她似乎不是一个喜欢谈论自己的人,原先设想中一些可以出故事的情节都被轻描淡写地略过。自始至终她的脸上都挂着笑容,一种令人觉得亲切却又无法靠近的笑容,到采访结束时我才发现,这样的笑容就像廖健瑜本人,温婉中隐隐透着韧性。
一个小时令高层颔首
八年前的廖健瑜还是广州某外贸公司的职员,一天她从朋友那里知道"莱尔斯丹"要招特许经销商,"我觉得你合适,"朋友怂恿她,"不如去试试吧。"于是廖健瑜出现在了几十人的面试名单中。
带着仅有的`六年外贸经验和对零售业的喜爱,廖健瑜就这样去面试了,台上是一排面露微笑却让人猜不透心思的高层,他们与她对话了一个小时。几天以后接到了通知,有些不可思议,她得到了"莱尔斯丹"抛来的红绣球。
"那时侯只是想试试,也没想那么多。"廖健瑜淡淡地讲着,没有丝毫炫耀的意味。不过忽然间我有点领悟,眼前的女子有一种沉稳的气质,柔和中透着某种坚持,或许就是这一点令她从几十位面试者脱颖而出,打动了素昧平生的"莱尔斯丹"高层管理者。
然后,廖健瑜东拼西凑了几十万元,离开了一直生活着的广州,只身一人来到西子湖畔。
从自己擦玻璃开始
廖健瑜来到杭州以后,工作人员带她去看了东坡路上的专卖店,那是"莱尔斯丹"在本地除了直营店以外的第一家特许经营店,由于与总部的意见相左,前任经销商只做了两个月。看完这个颇有些尴尬的摊子,廖健瑜决定接手。
廖健瑜找来店里原来的十几个员工,与他们一一谈话:"我什么都不会,但是我想努力把它做好。"她就这样直率地说,最后9个人留了下来。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要自己做,长时间地呆在店里理货、出样、做账、贴标签……连玻璃也要自己动手清洗,在与所有的琐事打交道一个月以后,好消息传来了:第一个月赢利了几千元。
换作别人或许会一阵兴奋,可廖健瑜却像没事般继续擦她的玻璃。后来的喜讯便一个接一个:第一年,东坡店走上了良性上升的轨道;接手了"莱尔斯丹"原来的直营店;银泰、利星、解百等的专柜陆续开张;第五年,廖健瑜成为"莱尔斯丹"全国最大的特许经销商之一;第六年,她把"莱尔斯丹"开到了苏州和无锡。
琐碎的事业

廖健瑜说"做零售很琐碎。"一开始我不明白,总觉得一个女子在长达八年的创业故事中一定会有些可以娓娓道来的曲折,不过当知道每年如12月31日这样的商场促销的大日子廖健瑜一定会赶到现场,和员工们一起做到打烊,然后在所有人都累得回去睡觉时把所有分店的资料拿回家,灯下的她独自一人完成原本应该由员工来做的所有报表时,我忽然有点明白她所说的"琐碎"的含义,或许成功有时并不需要惊涛骇浪,一点一滴的累积反而更显真实。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扩展资料:
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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