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渔船补助标准

核心提示临高县2013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全年)发放分配方案为确保我县2013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全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油补资金补贴到渔民手中,保障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和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

临高县2013年渔业成品油

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全年)发放分配方案

为确保我县2013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全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油补资金补贴到渔民手中,保障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和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南省2013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方案》(琼海渔办〔2014〕39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发放分配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2013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临高县渔业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局和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审计局、沿海各镇政府及沿海村(居)委会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渔业油补资金发放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县海洋与渔业局业务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组织监督

为确保我县2013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各项工作的程序规范、公开公平透明,县海洋与渔业局组成一个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作监督组,负责全程跟踪监督柴油补贴资金的管理、申报、审核、拨付等各项工作。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提出异议或被举报渔船提交给监督组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2013年全年渔业油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2013年全县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分三批拨付共14897.84万元。其中:第一批下达资金6745.39万元(琼财建〔2014〕2652号文),第二批下达资金6745.39万元(琼财建〔2014〕954号文),第三批(清算资金)下达资金1407.06万元(琼财建〔2014〕2327号文)。

四、发放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发放范围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水养殖渔船。

(二)发放对象

1、2009年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检查确定的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存在且享受2008年油补资金的渔船。

2、2008年1月1日后经省厅或本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建造或更新改造的渔船。

(三)发放条件

1、编内捕捞渔船(纳入国家“双控”渔船)和编外有证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渔船必须持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2、本县公司渔船须持有效和一致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3、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持证人为我省或我县传统渔民并持最大比例股份且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51%)的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持证人为外省户籍渔民并持最大比例股份,或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51%)的渔船,在2014年12月31日前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持证人已变更为我县传统渔民或渔业公司,并持最大比例股份且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51%)。

4、2008年1月1日后经省厅或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建造或更新改造的渔船,其中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造的80吨以上外海捕捞渔船,必须已领取我省扶持壮大外海捕捞作业能力渔业产业化项目补助且持有《海南省编外渔业船舶登记证》(大中型)。

5、船证不符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持证人为我县传统渔民并持最大比例股份且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51%),按照《关于执行渔船普查和油补发放两个方案的补充通知》(琼海渔办〔2014〕227号)的“二、船证不符渔船,逐一分类处理”的规定执行。

(四)以下情形不予发放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齐全有效且持证人一致,在2014年12月31日前,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持证人仍为外省户籍渔民,或外省户籍渔民持最大比例股份,或外省户籍渔民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51%)的渔船。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持证人不一致,且船舶所有权证书持证人为外省籍渔民。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齐全,但船证不符的公司渔船。

4、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的渔船,待纪检、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并办结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五)符合应予发放情形的渔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船检合格(除编外无证渔船外)。

2、2013年在南沙海域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累计满3个月以上并按月核发油补。

3、公司渔船在我省有相关进出港签证记录。

4、参加2014年渔船普查且公示无异议,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卖到外县或报废或海损灭失的渔船除外。

五、补贴标准和扣减标准

(一)测算编内渔船补贴标准的依据是按发放油价补贴渔船实际数据和《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农办渔〔2010〕1号)。

(二)测算编外渔船补贴标准是按照本县渔船实际管理和参照历年油补分配情况以及渔船持证不同类型进行制定标准。

(三)原则上编内渔船按油补资金总额76%测算,编外渔船按油补资金总额的24%测算。

(四)测算标准

1、编内渔船。全县编内渔船主机总功率共95640.5千瓦,补助用油量共44589.35吨[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x补助用油系数],编内渔船按油补资金总额(14897.84万元)的76%测算,则11322.35万元,每吨补助用油2539.25元。换算成以功率单位补助,则各作业类型渔船补助标准测算如下:

(1)灯围(含围网和罩网)渔船,补贴1253元/千瓦

(2)拖网渔船,补贴1222元/千瓦

(3)刺网渔船,补贴1148元/千瓦

(4)笼壶(含钓业),补贴835元/千瓦

2、编外渔船。全县编外渔船主机总功率共117932.09千瓦,补助用油量共53512.95吨,编外渔船按总油补资金总额(14897.84万元)的24%测算,则3575.48万元。结合本县编外渔船管理的实际和渔船持证类型的不同,各类型渔船油补资金测算标准如下:

(1)原持有但已注销的三证合一证或旧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和现持有旧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共有359艘,不分作业类型,共补贴资金11752423.6元。

①44.1千瓦(含)以上渔船按功率大小补贴,共60艘,功率共4079.8千瓦,每千瓦补贴682元,共补贴资金2782423.6元。

②44.1千瓦(不含)以下但实船主机功率超过44.1千瓦的渔船按艘数补贴,共有299艘,每艘补贴30000,共补贴8970000元。

(2)现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功率档次和艘数补贴,共有102艘,共补贴1920000元。

①13.2—22.1千瓦,每艘补贴10000元,10艘共100000元。

②22.2—40千瓦,每艘补贴15000元,60艘共900000元。

③41—56千瓦,每艘补贴20000元,20艘共400000元。

④57—88.2千瓦,每艘补贴30000元,1艘共30000元。

⑤88.3—145.8千瓦,每艘补贴40000元,5艘共200000元。

⑥145.9—176千瓦,每艘补贴45000元,4艘共180000元。

⑦177—200千瓦,每艘补贴50000元,1艘共50000元。

⑧201千瓦以上,每艘补贴60000元,1艘共60000元。

(3)列管渔船按功率档次和艘数补贴,共有1774艘,共补贴18120000元。

①2.35—8.8千瓦,每艘补贴3000元,321艘共963000元。

②8.82—14.6千瓦,每艘补贴4000元,223艘共892000元。

③14.7—29.3千瓦,每艘补贴6000元,485艘共2910000元。

④29.4—44.0千瓦,每艘补贴8000元,334艘共2672000元。

⑤44.1—66.2千瓦,每艘补贴11000元,57艘共627000元。

⑥66.3—88千瓦,每艘补贴14000元,23艘共322000元。

⑦88.1—109.9千瓦,每艘补贴17000元,29艘共493000元。

⑧110—129.3千瓦,每艘补贴21000元,42艘共882000元。

⑨129.4—149.3千瓦,每艘补贴24000元,86艘共2064000元。

⑩149.4—169.3千瓦,每艘补贴27000元,13艘共351000元。

169.4—189.3千瓦,每艘补贴31000元,11艘共341000元。

189.4—205.8千瓦,每艘补贴35000元,32艘共1120000元。

205.9千瓦以上,每艘补贴38000元,118艘共4484000元。

(4)、养殖辅助机动渔船按功率补贴,共有3807.62千瓦,每千瓦补贴480元,共补贴1827657.6元。

六、柴油补贴时间节点安排

2015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发放本次油补资金。

七、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和方式

(一)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在所有的沿海镇、村委会办公场所门前的公告公示栏张贴。张榜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内容、船名号、主机功率、作业类型、补助用油系数、补助用油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接受社会和渔民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二)核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无举报的渔船,船主到所在的村委会领取相关油补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材料所要求的内容和事项逐项作核查意见。首先由船主作承诺意见,并对其所提供的船证材料真实性负责。然后由所属村委会对该船当年的存在性和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意见,村委会的意见对该船的真实性负责,最后由渔监渔政部门对该船的“三证”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审核。

(三)复核。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渔监渔政提交的油补申报材料再复核,主要是复核油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四)发放。油补申报材料复核合格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发放兑现油补资金。属补贴对象是个人的,通过财政部门推行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转账兑现,属补贴对象是渔业企业的,通过银行转账兑现,属租赁渔船的,将补助资金转账兑现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渔船经营者)。补贴资金应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得在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税费。

(五)追缴。建立追缴制度,对骗取和冒领油补资金的,必须全额追缴回渔业柴油补贴专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对于已发放油补资金后,如有举报渔船经调查核实后不符合油补发放条件的也实行全额追缴回渔业柴油补贴专户。

八、实施要求

(一)油价补贴发放工作与渔政执法情况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5种严重违规行为的,以及涉案渔船应扣除当年全年油补资金。擅自跨海区界限作业的渔船,视情节轻重可扣减70%以下油补资金,未按规定配齐安全救生、通信监控设备等其他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扣减50%以下油补资金。

(二)程序公开透明。油价补贴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相关村委会对本村渔船是否存在、年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作核查;渔监渔政部门对船证的合格有效和渔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核查和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套牌渔船、有证无船、停产渔船等骗取国家资金行为。

(四)发放规范高效。在油补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上层层把关、管理到位,确保油价补贴管理规范、安全。严禁挪用、套取、贪污和截留、滞发、抵扣油价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监督惩处力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乡镇、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加大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跟踪督查力度,严厉打击虚报冒领油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违法乱纪的相关责任人。

举报电话:28285649(县监察局)

28260259(县海洋与渔业局

海南富华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10-02-22在海南省三亚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海堤西一路金河公寓B座10层A。

海南富华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200552751531K,企业法人林载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富华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及种苗销售、水产品养殖用药销售,冰、柴油供应。(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在海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595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74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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