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实行自负权利和义务。业主应当依法维修、养护、更新其专有部分,不得损害共有部分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海市住宅物业进行装修,费用一般由业主承担。若属于共有部分的装修,则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小区物业委员会统一管理,经协商后再确定费用。如有不同管理模式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主观:

装修房子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装修房子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