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资对于国企或者实行统一工资制度的企业是有用途的,可以通过参照档案工资,来重新核定新的工资;而这个档案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和退休工资计算无关。
档案工资,实际就和字面的意思一样,如果国家正常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时候,将调整工资后工资档案装入个人档案。

随着党和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档案工资这个名词已经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各个单位基本上在吸收你为正式工作人员之后,一般不会参照档案工资给你发放工资。
而退休工资的计算方式,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外企员工,基本上没法按照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来计算。
主要是看你所在的单位制定的制度,以及你和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里的规定,还有就是你由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数额决定你的退休工资。
档案工资的情况:
1、国家公务员因工作调动产生的档案工资
如原来在机关工作,每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加起来是5000元,这是在机关工作时的工资。
后来因为工作需要,组织上决定将其调到所属的企业工作,到企业后实行的是企业的工资制度或者是拿年薪制,这样他在机关的工资不再领取,但要存入档案。
如果在企业工作期间,遇到正常工资调整,也要按照原来的级别进行调整并装入个人档案。过几年回到原来的机关或是调到别的机关任职,那工资就是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再加上新任职务进行调整。

2、停薪留职人员
过去因机关精简机构实行人员分流,鼓励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挂职或是领办乡镇企业、创业。
他们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到国家正常的调薪调级,也要给他们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装入个人档案,如他们后来回到机关,档案工资就是他们回来领取工资的依据。
3、人事代理的一种形式
部分人从党政机关离职或辞职后,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所谓人事代理就是帮助管理个人人事档案、办理社保、办理因国家政策正常的调薪调级、职称申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职工下岗广义上讲就是企业职工失去了在企业的工作机会。侠义的说主要是指在国企改革工程中因为企业管理结构或者技术革新造成了一定量职工冗员,所以一些职工被迫下岗(注:当时企业是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人们只知道自己工作的岗位,多数是被分配进入某个企业,想要换工作得通过企业人事科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协调才能调动,职工无法自由选者工作机会)。其主要发生在80年代末期至21世纪初期这段时间,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阵痛,但同时也释放了一定量的劳动力到社会中去成为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来源。很多地方有40-50工程就是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政策措施。现在都是合同聘用制所以不存在侠义下岗一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