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不特定200人的股权众筹怎么处罚?

核心提示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其实是有比较明确的硬性规定的,但是公众在理解的时候都会用最表面的含义将所有犯罪的可能性缩小了,甚至有的人以为自己找到法律的空缺而肆意地开始在社会上开始了以股权众筹的名义面向广大的非法集资活动。那么,非法集资不特定200人的股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其实是有比较明确的硬性规定的,但是公众在理解的时候都会用最表面的含义将所有犯罪的可能性缩小了,甚至有的人以为自己找到法律的空缺而肆意地开始在社会上开始了以股权众筹的名义面向广大的非法集资活动。那么,非法集资不特定200人的股权众筹怎么处罚? 一、非法集资不特定200人的股权众筹怎么处罚? 股权众筹超过两百人属于非法集资。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又相当于吸引一部分人开公司,又涉及到 公司法 的问题。因为公司 法规 定,非 上市公司 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 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 集资诈骗罪 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 行贿 、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 虚假广告罪 定罪处罚: (一) 违法所得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 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法律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虽然简单却不会因为条文的文义限制就缩小了犯罪的形式,尤其是那些用股权众筹的噱头来欺骗老百姓投资的活动肯定是要被当做非法集资处罚的。

大数据时代水产业如何与互联网做加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物联网和制造业服务化迎来了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革命。2013年,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正式提出了“工业4.0”的概念。这是德国政府《高技术战略2020》确定的十大未来项目之一,旨在支持工业领域新一代革命性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农业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的提供行业和工业制成品的使用行业,也必将融入这场时代的变革,向农业智能化时代即农业4.0时代发展。作为农业4.0的重要内容之一,水产行业也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智能化、网络化、精细化和便捷化的水产养殖时代即将到来。

农业1.0 到4.0的变迁

农业4.0是以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技术为支撑和手段的一种现代农业形态,即智能农业(Intelligent Agriculture),也是继传统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自动化)农业之后,进步到更高阶段的产物。

纵观国内外现代农业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农业1.0是依靠个人体力劳动及畜力劳动的农业经营模式,人们主要依靠经验来判断农时,利用简单的工具和畜力来耕种,主要以小规模的一家一户为单元从事生产,生产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较为落后,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农业生态系统功效低,商品经济较薄弱。农业2.0,即机械化农业,是以机械化生产为主的生产经营模式,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代替人力、畜力生产工具,改善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生产条件,将落后低效的传统生产方式转变为先进高效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力水平。随着计算机、电子及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自动化装备在农业中的应用逐渐增多,农业将步入3.0模式。农业3.0,即信息化(自动化)农业,是以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局部生产作业自动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

信息技术发展到新阶段即可产生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即农业4.0,即:智能化农业,这是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高度智能化农业,其目的是要实现大范围大尺度的农业生产全局的最优,以最高效率地利用各种农业资源、最大程度地降低农业能耗和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以及实现农业系统的整体最优为目标;以农业全链条、全产业、全过程、全区域智能的泛在化为特征,以全面感知、可靠传输和智能处理等物联网技术为支撑和手段;以自动化生产、最优化控制、智能化管理、系统化物流、电子化交易为主要生产方式的高产、高效、低耗、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与形态。

农业4.0在我国“小荷才露尖尖角”,尚处概念、理念、设计和试验示范阶段:北京市重点开展了农业物联网在农业用水管理、环境调控、设施农业等方面的应用示范,实现了农业用水精细管理和设施农业环境监测;黑龙江省侧重在大田作物生产中搭建无线传感器网络,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进行数据传输及数据集中处理和分析,支撑生产决策;江苏省开发了国内领先的基于物联网的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侧重在水产养殖等方面进行探索;山东在设施温室和水产养殖的整体行业信息化推进进步明显;浙江省重点在设施花卉方面应用物联网技术,各项环境指标通过传感器无线传输到微电脑中,实现了花卉种植全过程自动监测、传输控制;安徽省小麦“四情”监测项目建设已经启动。此外,河南、重庆、辽宁和内蒙等地也开展了一些探索工作。

现阶段,我国农业4.0主要以物联网技术在各领域各环节的示范推广应用为主,还未实现大规模、高阶化的应用。随着农业电商、农产品物流、农业市场化服务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与物联网技术进行了有效地融合。

“农业4.0”在水产行业的应用现状

“农业4.0”的发展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为关键,突破涉及农业物联网的核心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迎合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是迈向“农业4.0”的必经之路。现阶段,“农业4.0”在水产行业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物联网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应用上。

物联网等“农业4.0”技术在水产领域的深化应用需要有大批懂技术、会应用的实用性人才。然而,水产养殖历来被视为艰苦、薪酬低、社会评价不高的职业,陈旧的社会偏见对农业院校特别是本身学水产养殖的学生及其亲人的心理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学生毕业后,在自身有畏惧心理及其在家人劝阻之下,大部分转向了饲料营销等非养殖一线岗位,还有相当大一部分转向了跟水产风马牛不相及的行业,更不用说其它专业毕业生会投身这个行业。因此,在实用性人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物联网等“农业4.0”技术大力提升行业内技术装备,打“技术牌”,才能更好地缓解水产行业高素质劳动力紧缺的困境。挪威的大型养殖场在人力成本高昂的情况下,通过集成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养殖物联网平台,实现三文鱼饲料投喂、收获、洗网、加工的完全自动化,只要定期维护便可实现1~2 人管理全场所有事务,这种良性运作的养殖业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长久以来,作为我国传统的养殖方式,以低洼盐碱地和荒滩荒水等资源改造进行养殖,技术成熟、操作简便、投入适中,适合我国农村以农民承包经营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其周期长、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且养殖风险大、水体污染严重。因此,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养殖风险,实现生态养殖是渔民多年来的梦想,也是新时期对渔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物联网等“农业4.0”技术把人工智能系统和相关的仪器、仪表、装备相结合,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水体质量监控、增氧、投饵、捕捞等养殖作业和运输、加工、仓储、物流等自动化管理,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减少了人为经验误差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水产养殖户走向联合,各种行业协会、水产组织孕育而生,形成集群效应和规模效应,这就转变了水产养殖的发展模式。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特别是深化水产养殖业结构调整,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对推进水产养殖业信息化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大力推进水产养殖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我国水产养殖业现代化,对于促进农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高渔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水产行业“农业4.0”面临的问题

目前,以物联网为代表的“农业4.0”技术涵盖了水产养殖行业的多个方面,并在政策扶持、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水产行业形成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键设备与核心技术储备不足。相对于其他领域,由于动植物的生命特征、系统环境的开放性和复杂性,加之应用对象经济条件的限制,农业对物联网技术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水产养殖的装备化程度低,自动化的基础条件有待进一步夯实。同时,我国农业物联网关键技术、产品、设备技术储备不足,集成体系成熟度较低,大面积推广应用的难度较大。比如在水产养殖业方面,由于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程度高,稳定、可靠、耐用溶解氧、pH 值、叶绿素、氨氮、亚硝酸盐的传感器技术仍不过关,需要小型化、精确化、灵敏化、运行稳定的传感器,这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其次,水产物联网应用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农业应用对象复杂、获取信息广泛,传感器的标准是否统一、采集的信息是否可以标准化应用,都成为影响水产物联网应用成败的重要因素。目前国内还没建立完整的农业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现有标准还很零散、缺失和不统一,标准制定与市场应用结合不够,导致物联网市场分割,制造和服务成本偏高,这已成为制约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发展中推广应用的重要因素,具体到水产物联网更是如此。

再者,水产物联网应用商业模式亟待建立。包括水产物联网在内,我国整个水产物联网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目前水产物联网的市场需求仍然是以设备采购、网络接入为主,导致农业物联网的产出与预期的估计差别太大。从产业化发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总体处于试验示范阶段,规模小而分散,农业传感控制设备等物联网关键技术产品难于实现批量生产,导致产品价格高,用户难于接受。农业物联网技术产品投放市场前缺乏严格质量检测,当设备暴露在恶劣自然环境下,导致设备稳定性差,故障率高,维护成本高,后续技术服务落后,农业物联网应用系统不能持续正常运行,影响了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导致农业物联网产业发展缓慢。

最后,水产物联网技术专业人才缺乏。目前广大基层农户、农技人员对于水产物联网的概念还很模糊,对于水产物联网的技术、设备等知识的认识还不全面,还不具备应用推广物联网技术的能力。同时,在水产物联网的传感器开发、运算评价模型的研究等方面缺少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水产物联网是整合了水产、通信、机械、计算机软件等多行业的一个综合产业。因此,就需要从事水产物联网的相关技术人员对农学、通信、软件编程等方面都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研发出符合农产品生产者实际需要,真正智能化、自动化的农业物联网。

水产行业如何融入“农业4.0”

“互联网+”缩短了信息化与农民之间的距离,但是还没有很好的消除与养殖户之间的技术障碍。只有让互联网自然融入到传统水产行业,让养殖户像打电话和看电视一样简易操作就可以进行智能水产养殖,才是真正的“互联网+水产”,也才真正迈出了水产行业“农业4.0”的第一步。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环境对于加速信息化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推进“农业4.0”发展优势明显:一是软硬件支出费用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随身携带、随时应用;三是交互方式相对优化,便于操作;四是易于附加个性化服务和实现精准推送,可加载更多智能化的应用。这些恰恰是长期以来困扰信息化在农业领域深度、广度应用的关键难题。如今劣势变优势,意味着未来农业领域,特别是水产领域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前景十分光明:

“互联网+水产”有利于实现生产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与水产物联网装备结合后,能够发挥全面感知、可靠传输、先进处理和智能控制等技术优势,实现水产养殖的全程控制,降低污染,减少疫病,提高养殖品质,达到科学养殖和智能养殖的目的。

“互联网+水产”有利于实现经营网络化。移动互联网有利于加快水产电子商务的应用,实现水产品流通扁平化、交易公平化、信息透明化,建立最快速度、最短距离、最少环节、最低费用的水产品流通网络,解决买难卖难问题,大大提高水产经营的网络化水平。

“互联网+水产”有利于实现管理精细化。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能够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落地应用,通过对终端、用户及其水产生产经营行为的跟踪服务,进行生产调度、应急指挥、质量监管,对上辅助宏观决策,对下优化生产经营行为,解决当前管理对象不明确、效率不高等问题。

“互联网+水产”有利于实现服务便捷化。移动互联网的便携随身和实时交互特点,很好地解决了农业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便捷服务的同时,为市场化、多元化信息服务提供了机遇,通过创新型应用等多种手段,未来的水产信息服务将更加丰富便捷。

真正的信息化应该是“润物细无声”的,无需冗长的教程和繁难的培训,一看就会,一用就见效,自然能够受到农民追捧、赢得市场,这应该是互联网融入水产行业的最佳情境设想。因此,“互联网+水产”的发展,不能把重点放在教育一线养殖户,而是从一线养殖户的实际和思维出发,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进行适应性改变,这就是所谓的“引导”。那么,这个适应性改变应该如何进行?

一是要加快易用、实用APP的开发,建议模拟不同的养殖场景,按照养殖全过程设置重要节点和参数,按照农民的养殖习惯优化应用流程。

二是要打通生产和经营的通道,通过移动互联网实现“扁平化”,借助在线传输方式,让消费者与养殖现场建立关联,无论是水产品质量追溯,还是养殖现场视频调阅,甚至是水产养殖众筹,都可以大胆尝试。

三是要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实施移动互联网示范工程,通过创建“互联网+”示范养殖场、养殖能手等行动,大力推广信息化养殖理念和技术,加强用户体验,大规模提升水产养殖信息化水平。

四是要积极实践互联网思维,启动水产信息化服务市场,借用打车软件等先进的运营思维,合理配置盈利点,前端推广多采用免费、补贴等手段,让农民享受到实惠,再从水产养殖的其他环节找回企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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