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传播,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人工繁殖的亲本和天然捕捞、人工繁殖培育的稚、幼体及遗传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内陆水域和沿海水域,下同)从事水产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新品种培育、选育,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推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环保、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省内发现新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处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第六条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定水产种苗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手段培育的水产新个体投放天然水域和与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转基因培育水产新个体的,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防逃措施。第八条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苗(含卵,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推广人工培育、选育的新品种(含良种,下同)以及从国(境)外引进品种的认定与命名,必须经省水产原种、良种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生产、经营、推广未经批准的新品种。第十条 新品种的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对本省或者外省、国(境)外引进的水产原种、新品种进行保种、选育、提纯复壮,并承担繁殖用亲本、遗传材料以及苗种的生产和供应;苗种场繁殖、培育、养殖生产用苗种,应当从原种场或者良种场引进亲本。引进的亲本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并应当定期更新。第十二条 原种场、良种场分为省级、市级。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市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种场、良种场确认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水产种苗生产规模;
(三)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环境条件(含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相应的水产技术力量;
(五)具有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亲本来源符合技术要求,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生产繁殖用亲本或者遗传材料的,必须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生产养殖用苗种的,必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凭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审查,变更或者换发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以及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第十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供应水产种苗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向用户提供水产种苗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技术警示说明。第十七条 经营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进水产种苗,并持有供货方出具的水产种苗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技术警示说明。
禁止从疫区购买水产种苗。第十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生产的水产种苗的质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九条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水产种苗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生产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抽检水产种苗,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情况。
水产养殖单位资产如何实施清查盘点?
一、养殖场备案登记1、养殖户需要向当地的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条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也有具体的规模标准,实际标准还是要看当地政府的设置了。2、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3、主要流程:备案申请-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公告。4、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2)进行初审。(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2、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三、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1、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2、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3、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引种、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4、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5、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张贴或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志牌。6、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负责。
资产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一)
一、单位自查中基本情况清理要点
工作目标:
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工作内容:
1、户数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事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
2、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3、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4、填报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及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的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工作方法: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4、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有:
(1)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2)会计技术性错误,如输错凭证、记错账等;
(3)截止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入账不及时;
(4)收支挂账现象等;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方法和程序
1、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查单位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6、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及清查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
1、工作目标:完成取证
2、工作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是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3、工作方法:在财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担保、出租、出借资产等事项的清理。
(二)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方法和程序
1、现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事业单位资产盘赢、财产损失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现金的清查以财经处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银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事业单位资产盘赢、财产损失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以财经处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分配合。
(1)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③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所在会计年度曾经有过存款的所有账户,包括余额为零和已清户的账户。
④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应收账款的清算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填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在资产清查实际工作中,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④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预付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预付账款。(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账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预付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预付账款必须按规定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分析预付账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采购,先销账”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④检查长期挂账的款项的原因,区分预付账款的业务内容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收款。(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由财经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还款”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其他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③其他应收款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查明其他应收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⑤核实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有无对方单位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对方单位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⑥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⑦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6、材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材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主要由财经处负责清查,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材料明细表”,并与材料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存货清查盘点指引”,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4)编制“材料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7、对外投资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具体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各种债券以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对外投资的清查由财经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实对单位进行投资的合同、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投资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投资方式及金额进行函证。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固定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资产。(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汇总表、土地清查明细表、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通用设备清查明细表、专用设备清查明细表、交通运输设备清查明细表、电气设备清查明细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清查明细表、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清查明细表、文艺体育设备清查明细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明细表、家具用品及其他清查明细表、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土地资产明细表、事业单位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办公室、财经处负责。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财务部门填写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办公室、财经处参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对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③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上报。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9、借入款项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借入款项。(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所有借款进行函证。
③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④对预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做出记录。
⑤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0、其他应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付款。(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理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于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其他应付款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余额,查明有否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
④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
⑤对其他应付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1、应交税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交税金。(事业单位其他负债清查明细表)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应交税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对期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③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若有)、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若有)、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2、事业基金的检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于对外投资中形成的事业基金,结合对外投资的审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根据当期期末未分配结余数额,确定应转入事业基金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
13、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完整性。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
14、专用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专用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专用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种专用基金是否均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各单位是否编制收支计划,支出是否超出资金规模。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
15、事业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事业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6、经营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经营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经营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经营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7、收入、支出的清查
(1)清查内容:截止2006年1-12月填报单位各种收入及支出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由财经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