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书贤 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4年3月被任命到郑州高新区担任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市厅级)。主持党委、管委会全面工作。

2.牛瑞华 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协助赵书贤同志,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分管管委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3.李金勇 区党工委副书记
负责统筹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人事、人才建设、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工作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项目招商、村庄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分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屋征收办公室。
4.郑友军 区人大工委主任
主持人大工委全面工作。
5.张良才 区纪工委书记
负责纪检及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党工委、工会、群团、纪检、审计、监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网格化工作,分管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党群工作部。联系武装部、预备役部队。
6.张静伟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土地执法、环保(污染治理)、交通、畅通工程、公共交通、优化人居环境、地震、创建工作。分管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局、创建办、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郑州高新市政建设公司、郑州高新路桥建设公司、郑州高新实业公司、郑州双桥实业公司。分包沟赵办事处。联系供电公司。
7.王 军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用和收储、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分管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土地储备中心。联系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路公司。分包枫杨办事处。
8.王宏伟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统筹经济、经济运行、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推进、物价管理、统计、安全生产、质检、财税金融建设工作。分管经济发展局(统计中心、上市办、重点项目办)、财政局、安监局、金融办公室、郑州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城建设发展公司。联系金融保险机构、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分包石佛办事处。
8.姚五洲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统筹政法及社会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治理(信访稳定、打击非法集资)、教育、体育、法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政法委、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信访办、法制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消防大队。分包梧桐办事处。
9.郝军峰 区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商务、服务业发展、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分管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招商局、行政审批中心、郑州软件园。联系市场发展局、工商分局。
10.贾有林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负责三农、农村改制、民政、民族宗教、计划生育、畜牧、生态水系、农田水利、林业生态、再生资源管理、气象、粮食、社区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分管社区管理服务局(计生委)。分包双桥办事处。
11.郑爱民 区党工委委员、监察审计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
负责文化、卫生、旅游、文物工作。分管社会事业局(含文管办、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联系食品药品监督局。
12.吴永昭 区人大工委副主任
协助姚五洲同志分管信访稳定和社会事务工作。分管电子电器产业园、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
13.宋旭光 区人大工委副主任
协助王宏伟同志分管经济工作,分管创业中心、IT产业园指挥部。
14.时连渠 区人大工委副主任
协助李金勇同志分管新型城镇化工作。协调热力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
15.张家德 区人大工委副主任
协助王宏伟同志分管园区建设工作,分管大学科技园、中原广告产业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其自主创新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规划建设、创新发展、服务保障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坚持创新驱动和开放先导战略,将高新区建成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创新创业人才密集区、科技金融创新实验区、依法治理先进区、智慧社会先行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高新区工作的领导,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高新区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高新区建设和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第五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精简统一、便捷高效、权责一致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促进功能,发挥自主创新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第六条 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体制与机制第七条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八条 管委会依照本规定行使下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
(一)组织编制、实施高新区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土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项目投资、科技创新促进等领域工作;
(三)负责招商引资和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统计等领域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管委会依照本规定履行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农业农村等方面相当于县(市、区)级的管理权限。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条 管委会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以自主设置职能机构,确定其具体职责,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应当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依法设立的行政派驻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
管委会及派驻机构在综合政务服务场所提供一站式服务,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一次办妥,实现办事不出高新区。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管委会或者其所属职能机构实施,根据需要刻制专用印章,交管委会使用。第十四条 经批准,高新区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教体文卫、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
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按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执行。根据需要,经依法批准,可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预留充分发展空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等各类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保障高新区发展用地需求。第十六条 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高新区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第十七条 管委会按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