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昌宁县有几个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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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其界定标准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等养殖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如下: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求
1、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昌宁县有13个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全县累计建成年饲养量达1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1860个,达20头以上的肉牛规模养殖场551个,达50只以上的肉羊规模养殖场2728个,达1000羽以上的家禽规模养殖场15个。使全县猪、牛、羊和家禽的规模化养殖率分别达21.48%、19.5%、40.86%、36.5%。进一步促进了我县畜牧业的转型升级,为畜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