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以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信息部工作,现任经济研究部部长 ; 2012年1月至5月: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亚洲研究院访问学者; 2003年7月至2010年3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专家委员、北京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2008年2至5月:美国多米尼肯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 2006年7月:Tsinghua/MIT高级金融研修班学习; 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北京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副总裁,从事VC/PE项目投资管理、IPO及战略性收购上市公司业务,兼任两家高科技公司董事长、北京创业投资协会理事;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广发证券公司(上海)总经理,参与“广国投”托管收购工作,任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副会长; 2000年5月:香港浸会大学金融衍生品应用研修班学习; 1996年7月至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官员,从事金融立法及银行坏账核销工作,1997年获第九届太平洋盆地国家财政金融会议优秀论文奖; 1997年9月:IMF维也纳联合学院研修; 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博士研究生,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投资基金与资本市场,1994年7月获“万国证券杯”征文全国一等奖; 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CASS/ UCLA英语中心学习; 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获哲学硕士学位,研究历史哲学,辅修西方经济学; 1981年7月至1990年8月:中国石化安庆石化炼油厂生产班长、助理工程师、共青团书记、青年突击队长; 1978年9月至1981年7月:安徽省化学工业学校有机化工专业中专。

居转户年限缩短
一、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二、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三、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满足条件直接落户
一、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引进人才直接落户

一、有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二、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雾霾天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三、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