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各国原产地标准通常将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原产品,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种产品,其原产地是清楚的,不易引起异议;另一类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逐渐演化形成。为减少“实质性改变”这种笼统的原则带来的歧义,在实践中,各国通常执行三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税目改变标准,即以对产品进行了改变税则分类目录中税则号的生产加工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在实践中,各国往往依据1988年实施的CCC(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S)来判断货物原产地。该标准透明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而且执行机关在操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受到很大限制。但是,HS的设计目标是为了满足商品分类的需要,并非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构建,因而不能完全涵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有情况。
二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量或产品中原产国的原料和劳务价值必须占到产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各国对该百分比的确定也不相同,最低限度为25%。该标准比较直观,而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因而在原产地规则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各国间汇率的频繁变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都会影响增值的百分比,从而造成同一生产厂商的相同产品在同一国家的市场上因销售的时间不同而原产地不同的情况。
三是加工工序标准,即根据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对产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将此标准作为主要的原产地标准,因为其缺乏客观中立性,工序的国际差别性决定了以本国认定的特定的工序为标准有失公平,在时间上也易引起分歧;而且科技进步会改变产品生产工序,以前认定的特定工序很可能被淘汰,或阻碍贸易发展;仅以本国相关行业的建议认定工序,易使规则带有倾向性。[1]
二、原产地规则对反倾销的影响
由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进行的,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问题就构成了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首先,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的存在与否主要依赖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如何适当地确定正常价值,各国对此一般采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辅之以出口国或原产国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以及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但由于各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差异,当同样的货物从一国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时,很有可能导致同样的货物被确定为不同的原产国,因此会影响到货物正常价值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倾销的成立与否,各国也会由此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国内产业的确定。由于国内产业范围的大小会影响到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因此各国反倾销立法与WTO《反倾销协定》对国内产业进行了界定。例如,WTO《反倾销协定》第4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国内产业’一词应解释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最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可见,国内产业的范围是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范围相联系的,一方面需要确定同类产品的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区别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这就需要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国内产业的范围大小与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有关,产品取得国内的原产地资格则该产品为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范围之内,则有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损害属于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所要考虑的范围之内。[2]
再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最低倾销数量。WTO《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8款规定“……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即低于最低倾销数量的一国产品造成的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因而应驳回申诉。欧盟的反倾销立法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因此,根据有关最低倾销的规定,作为被申诉方的有关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就要努力证明其进口数量未达至Ⅱ最低倾销数量。这就需要证明产品的原产地,表明是来自同一国家的产品。如果被确定为来自一国的进口产品数量超过进口总量的3%,则该国的产品将被确定为存在倾销,其倾销损害是不可忽略不计的。
最后,原产地规则影响着反规避措施。涉及到原产地问题的反规避行为主要是组装规避,即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或第三国,以改变产品的原产国,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目的。针对这种行为,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规定,如来自被认定倾销制成品国家的零部件占组装业务所生产产品的零部件总价值的60%或更多,以及在组装或完成业务中的增值不及制造成本的25%,将会被认为存在规避行为,即所谓的“60%规则”和“25%规则”。
三、对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修订的思考
如果特定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对其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该标准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通用,但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衡量标准。1974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制定的《京都公约》的附件D1中拟订了一套原产地规则,列出了如上三种具体标准,从而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奠定了基石。但是,《京都公约》并无约束力,而且,其未指明哪种标准应优先适用。直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原产地规则协定》后,情况才有所改观。第一,该协定对于各成员有约束力。第二,该协定规定了过渡期内和过渡期后的实施规则。在过渡期内,各成员方发布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具体列明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过渡期后则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执行的结果实施,建立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第三,确立了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应在HS税则目录的不同的章或类所代表的产品部门基础上进行。至于加工工序标准和增值百分比标准,则被限定为补充标准,起辅助作用。
但由于在过渡期内,WTO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没有统一标准,只要求透明度,且不要求“原产地规则平等适用于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3]因而各个国家为了各种目的制定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此外,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未要求各国互相承认其原产地规则。因此,当产生贸易纠纷时,这即导致以进口国的规则(更为不合理的是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它可在其制定的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中选取最为有利的标准,也可采用对其有利的出口国标准)为准,使原产地规则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反倾销方面尤其如此,因为对反规避的条款,各国未达成共识,各国多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制定应用于反倾销的原产地规则,利用原产地规则制裁将原材料运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规避行为,但在具体操作时,则依需要加以取舍。如欧盟在需要时,会对在第三国组装的兄弟牌打字机和理光复印机以原产地日本为由征收反倾销税。但当对中国产大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却不顾按其彩电原产地规则,相当部分因采用日本显像管而应定为日产,则剩余的中国产彩电只占欧盟市场的1.6%,不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低数量要求(3%)的情况,而是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为“插件、焊接和装配”的加工工序标准,仍对中国产大屏幕彩电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由于依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协调计划,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采取税目改变标准,以增值百分比标准及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标准,笔者以为有可商榷之处。虽然税目改变标准透明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但其作为传统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与商品生产的全球化有脱节之嫌,已不能反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其对各国间的贸易统计、产品的国籍都有扭曲之实,违背了WTO体制应适应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原则。虽然欧盟与美国制订以增值百分比为标准的反倾销原产地规则有行贸易保护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有合理的内核。如果去掉其贸易保护的外壳,克服产品的价值因变动难以准确计算的困难,其不失为体现商品生产全球化现实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增值百分比标准应是未来统一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的主要标准,至少在贸易统计、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统一采用该标准,只不过需统一增值百分比的比率,如1/3以上。
首先,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在贸易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可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虽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华贸易存在巨大的逆差,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体上是平衡的,且据预测,2005年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逆差。指责一个进出口贸易总体平衡甚至呈现逆差的国家操纵汇率进行不公平竞争是毫无道理的。若在贸易统计上采取增值百分比作为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规则,则我国对美欧等国的贸易顺差都将至少减少一半以上。中国在过去10年出口增长中足足有65%是来自全球跨国公司和合资企业伙伴的外包活动。[4]且据测算,在中国境内的增值大约在8%—10%之间,按增值百分比计算,其应该贴上的是美国、欧盟、日本及台湾制造的标签。故此,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大部分将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甚至美国自己来承担。中国的压力就可大大减轻,这也符合中国仅仅是世界加工车间而非工厂的现实。
其次,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有利于减缓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压力。由于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原因之一是进口大幅增加,对此,笔者从对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民族产业、整体产业三个层面分析。
1.从外国独资及合资企业(即指按增值百分比标准,其原产地为外籍)的角度分析。如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为其母国,对其最为有利,不可能对原产地为本国的商品实施反倾销。若发起国为其他国家,对其仍然是有利的,因若对其产品发起反倾销时,需将其母国对该发起国的进口计算在内,果真如此,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裁定其母国对该发起国未构成倾销;二是即使构成倾销,其计算的倾销幅度亦将会降低,因其母国直接出口的商品的价格不会低于在中国生产的价格,否则其也不会将其产品转移到中国生产。因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产品剥离出来,即会降低中国对外出口的份额,减轻构成倾销的可能性,也有利于鼓励成员方模范遵守WTO的宗旨及规则。之所以出现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出口强劲增长,占中国出口增长的65%,正是中国遵守投资、贸易自由化等WTO规则,经济对外开放的结果,中国因此而受到惩罚是极端荒谬的。
2.从民族产业的角度分析,如出现上述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的情形,因除去原产地应为日本的份额后,出口数量低于欧盟总进口量的3%的限额,可免除对民族产业的反倾销指控。即使剩余份额超过3%的最低限制,仍有两种可能:一是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主要是由于原产地为其他国家的产品造成,而中国民族产业的出口产品并未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二是即使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由我民族产业造成的,亦会因绝对数量的降低而减少损害程度或损害威胁程度,由于反倾销税率是依损害程度确定,故有利于减轻我民族产业遭受进口国指控构成倾销的可能性或降低反倾销税率,并且在进行复审时,易于得出实质损害减轻、不再继续倾销或不再具有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如采取增值百分比作为实质性
wto与农产品反倾销
一、在目前初步谈判的条款下,加人WTO后中国的的变化
在朱总理访美以后,美国政府抢先公布了我国与美方就加入世贸组织(WTO)谈判的初步内容,在我国及国际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出了重大的“让步”,美国政界和商界也都承认中国政府做出了重大的“让步”。我们国内许多人则认为目前按此条件加入WTO会给中国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对加入WTO产生了较多的疑虑。
当然,这次谈判所承诺的条件中,在一些主要的领域里,应该说都有一些冲击,确实都会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事实上,如果对我们所初步承诺的加人世贸组织的条件仔细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种冲击并不像有些报刊、外电所描述的那样是“国门大敞”,让外国企业长驱直入,而是实际上还有很多方面的限制和保护,还有一定的过渡时期;主动权基本上还是操在我们中国人自己手中。我们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1.农业。现在议论比较多的领域,首先是农业。对于美国的农产品,首先是允许染有TCK病的小麦进口。但这宗进口的解禁其实对我国的影响并不大,本身也并不是WTO的问题。影响比较大的是在加入WTO以后,提高“大宗商品配额”,即每年进口粮食的“配额”增加到2100万吨。在这2100万吨进口的数额之内实行的是1%一3%的低关税;2100万吨配额以上的进口继续实行高关税,但要逐步从目前的30%一40%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17%的水平,有些将降到14%。对中国经济影响比较大的恐怕首先是这2100万吨的配额,因为我国目前每年只进口300多万吨粮食,即使在最初两年进口配额只有700-1200万吨,进口的增幅仍然较大,这在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困难、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和我国农民的收人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第一, 2100万吨的进口仍然只占我国粮食总消费量的2%-3%左右,占市场交易量(进入市场的部分)的10%左右,不会左右我国的粮食市场。第二,粮价的下降,对农民的收入有影响,但中国目前70%的粮食属于农民自给自足的部分,受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出售到市场上去的30%的商品粮,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大,但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还是有限的。第三,农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会对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会对农业结构的调整产生积极的影响。第四,较低的国际粮价抑制国内粮价的提高,对于农民当前的收入是会有影响,但是对于促进农村人口转移到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中去则会有用积极的影响。因为粮食价格降低,平均工资水平就可以降低,有利于工业的发展;通过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目前的农村人口进入工业、第三产业的速度,农村劳动力转移、获得较高收入的就业机会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农民收入的增加不太可能继续依靠农业收入的增加,而主要将靠工业、非农产业的发展的话,那么,尽管这一点会在短期内形成对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的冲击,但是从中、长期来讲,对3亿农业劳动力和7亿农村人口是有好处的。当然,如果加入WTO,应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尽量减轻在短期内对农民收入冲击的负面影响。
就具体品种而言,在农业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是大豆和棉花。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定》,到2004年我国豆油的进口配额将达到330万吨。按中国大豆的出油率14%-15%来推算,进口330万吨豆油相当于进口2200万吨大豆,这个进口量大于国内大豆总产量。从而对我国的大豆生产将构成很大压力,其次是棉花。去年我国棉花进口量为20万吨,签署《协定》后,棉花进口马上就要变成74.3万吨,到2004年则要达到89.4万吨,而我国目前的棉花库存达500万吨,因而压力也较大。
2.汽车业。很多人认为一加入WTO,汽车的关税就会降到0,从而对中国的汽车业将是致命的打击。实际上,即使今年加入WTO,汽车价格也不会马上下降。我们承诺的条件是,到2008年(美国要求到2005年),汽车保护关税由目前的80%-100%下降到25%。这么长的过渡期,国内的汽车行业有时间来发展壮大、并逐步和国外厂家竞争。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轿车价格也只比国际市场高出20%-50%。因而,加入WTO,价格将不是最大的冲击。投资、服务方面的冲击可能要大于价格冲击。在投资方面,我们曾规定,整车、发动机生产,外资不能超过50%,这一规定在加入WTO后会逐步取消。这个冲击是很大的;另外,与汽车制造相比,中国在销售服务方面与国外的差距更大。在研究开发(R&D)上,中国与国外的差距也非常之大。国外象丰田、通用这样的大公司,每年研究开发经费高达50-60亿美元,而中国整个汽车行业的研发经费加起来才不过十几亿元人民币。设计开发一个全新的车型需要研发经费20亿美元,改型要1一2亿美元,中国的研发经费只够改型,可以说,在这个方面还无法与国外竞争。现在看来,我们唯一可以与国外竞争的可能是汽车的维修服务方面。台湾由于有了很健全的国内汽车维修服务体系,因而在汽车保护关税降得很低的情况下,其汽车进口量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总之,加入WTO对汽车行业的冲击将是全面的、但也决不会一下子被冲垮。我门有喘息的时机, 要抓住这个时机,完成转型,使中国的汽车业上一个新台阶。
3.电信业。电信业实际上也并不是让外国公司长驱直人。我国承诺的条件是在6年内取消对传呼机、流动电话进口的限制,在2年内允许外资进入移动电信业务,4年内可以进入基本电信业务。加入WTO后,在基础电信业,允许外资占到25%;增值电信业允许外资占到30%。但是这些“进入”在品种、地区、程度、方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移动电讯、基本电讯业务这个领域里,不是让外资独家经营,而只是允许他们参加合资企业的投资。目前美国在这方面的要价是,要求国外公司能控股60%,至少为51%;外国公司可以直接进行国际出口,从而绕开中国的国际出入总局。这个目标与中方有分歧。现在要谈判的、没有确定的,就是允许他们将来可以持有多大的股权,是否可以有控股权等。在增值服务业、传呼领域里可以持股51%,但在其它方面并不是这样。因此,我们承诺的主要还是允许他们来办合资公司,来参股,而不是由他们来控制我国的电信业。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是我们发展电信业的需要。过去我们的一些电讯公司也进行了合资方面的尝试,就是想通过合资及时地引进他们的技术。因此,这对我们来说,利大于弊。当然外国公司会得到一定的收入,但这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冲击并不是很大,相反可以加速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跟上国际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
4.金融业,另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领域是金融业,金融业实际上和电信业的情况差不多。在银行业,目前谈判的,首先是在各地允许外商开展业务,主要是从现在开始可以在各地设立分行。但是这个业务主要是他们能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做外币的业务。一定时期之后,会允许他们经营三资企业和外国人的一些人民币业务,目前在上海、深训已经在逐步放开。但这种人民币业务,主要是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然后再过一段时间,可能会允许他们经营中国居民的外币业务,也还并不允许他经营中国居民和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而如果外币不能和人民币直接兑换,很多人还会愿意把外币存在中国银行。而且,外资银行在什么地方可以开展业务,还是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从这个角度看,应该说限制是很大的。第二,金融领域里的另一个开放是允许外资搞合资银行,股份可以占到50%,也有一定的限制。
5.保险业,保险业的开放速度可能稍微快一点。人寿保险公司外商持股比例入关时可以达到50%,一年以后可以达到51%;在非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外商将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且在两年内可以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经营一定范围内的保险品种,也不是所有的保险业务都可以由他们来经营。
6.关税。这是另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领域。中国一方面同意降低农产品的关税,另一方面也同意在2005年把工业产品的关税从1997年的24.6%降低到9。4%左右。在有些领域里降得比较多,比如化工业、医药产品降到跟其他国家一样5%-6%的关税;汽车业从现在的80%-100%降到2005年的25%,汽车零件的关税降到10%。应该说降的幅度比较大。但是这个影响我们也要通盘考虑。中国过去名义关税比较高,但实际征收关税的比重很低,每年只有3%-5%,还不算走私(关税高,走私的动机就强)。在全部进口产品中,由于我们实行了各种关税的减免、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大中型企业进口先进设备的优惠政策等等,以及对原材料、来料加工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所以实际上我们关税征收的比重并不大。并不是说降低关税就没有影响,而是说它的实际影响比起数字所显示的程度可能要小。此外,降低关税的影响要作整体分析,不能仅就对某一利益集团影响出发进行判断。比如,象汽车这样的工业,关税的下降,对整车组装业的冲击较大,但对零部件生产厂家可能有利,整个汽车工业的就业可能会有较大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个对于降低关税的认识问题。目前我国的关税水平为16.8%,我们承诺2001年降到15%,2005年降到10%。现在,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为14%,发达国家为3%,WTO成员国为6%。可见,中国的降税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不是让步;而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关税的保护作用在逐步下降。例如,我国签署了信息技术贸易协定(ITA),这意味着到2005年,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将降到0。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是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全球化要求其零部件在全球的自由流动,如果关税不降到0,人家就不会到你这儿来生产,也就谈不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需要努力赶超的国家。
从各方面来看,毫无疑问,加入WTO是有成本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对有些领域是有冲击的,但是它的冲击并不像现在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而且有3-5年的过渡时期,有些领域有6年的过渡时期,还是给我们留出了一些调整的余地。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加紧我们国内的体制改革,加快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经济开放各个领域,加强在各个领域里发展国内的竞争,提高各个领域的管理能力,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就不仅仅是全球化规则的接受者,而且可以参与全球化规则的制定,还可以借助世贸组织这个讲坛解决贸易争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下,WTO马上要开始下一轮的谈判,核心问题是如何扩大各国对美国等国占优势的农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开放。中国如果现在不加入WTO,不仅将来加入更加困难,而且使我们在新一轮谈判中没育发言权,不能加强发展中国家这一边的谈判力量,这会使新一轮谈判的结果对我们更加不利。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未来因素”。
加入WTO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对国际上做一定的承诺,可以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国内经济各个领域市场竞争的发展,而且现在我们面临内需不足的情况,加入世贸组织在短期内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对就业的增长可能会有积极的、正面的促进和推动。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市场对我国的产品更加开放,贸易会有所增长、出口会有所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卜对国际市场做出了更多的承诺,外国投资者会觉得中国的投资环境有所改善,会增加对中国的投资,这样对国内经济的回升也是有好处的。因此,如果我们看到这样的正面促进对于负面冲击的抵消作用,即使从短期看,加入WTO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更不要说从长期看,中国总是要走向世界,总是要进行改革开放,通过开放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
二、目前中国加入WTO的可能性
朱总理访美,美国政府没有批准在最后的协议上和中国签字。由此也引起了美国商界的一片呼声、一片反对,朱总理回国以后,又发生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作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事件。中美关系出现了急剧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加入WT0的前景如何?
对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态度和美国的态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我国的态度来讲,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分析加入WTO对中国是有好处还是有坏处。如果中国加入WTO好处大于坏处的话,那么不管中美关系发生什么变化,我们还是应该积极争取加入。因为越是国际关系恶化、越是在国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越是发展经济,越是要在国际上争取我国的利益,越要通过进一步的开放来得到发展。西方国家本来就不是从我国的利益考虑,而是出于打开我国的市场争取他本国利益的目的。这一点现在也没有什么大的改变。我们还是要像过去一样通过谈判争取我们的最大利益,做到权利和利益的平等。
从美国方面来讲,这次事件也不会对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发生大大的变化,既不会更好,也不一定更坏。不会更好,是因为他们不会因为觉得对你做错了什么事情,出于一种抱歉的心理,来使中国加入WTO更好通过。美国有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的反华势力仍在反华,他们也不会因为炸了你的使馆而有所改变。但是也不一定更坏。这件事情,包括这一轮的风波以后,尽管美国的反华势力在叫嚣什么“中国政府组织游行,就是为了对加入WTO的问题要价”,但多数人还是从两国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问题。美国商界的游说活动也有所加强,对抵消反华势力的增长有好处,但是也不会由此产生很大的改变。
中国***最近说: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根本利益;再谈13年也没什么了不起的。这表明了中国的立场。在这以后,中国能否在今年加入WTO,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美国人谈判立场的改变。从目前看,中国在今年加入WTO的可能性目前还是有的,但不妨做一个“50%对50%”的估计。
三、中国在国际形势恶化条件下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要性
首先,国际经济形势对中国出口的增长在长期之内部不会很好。进入新世纪以后,不能指望我国的外贸条件还像80年代、90年代那样好,我们也不会有像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当初经济起飞时所享有的那种宽松的国际市场。中国现在对美国出口的顺差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美国采取了各种抵制措施。在欧洲也有各种贸易配额对我国实行各种限制。亚洲、东欧。南美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发展各自的经济,都在和我国竞争;全世界的经济又进入了通货紧缩的时期。从这一点来讲,我们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国内市场,着眼于扩大国内需求。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国际形势越是对我们不利,我们就越是要下决心加速改革与开放。

首先是要加速国内的体制改革,尽快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才能真正提高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们再也不能“说废话”了,再也不能抱有幻想了,只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快改革,抓紧把经济发展上去。
其次是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哪怕是吞下一些过去还不愿吞下的“苦果”。这是因为,所谓“发展”的概念是落后国家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不是指落后国家自己今天过得比昨天好。这包括以下的一些含义:第一,发展中国家必须用国际市场的标准作为参照系衡量自己,认识自己的落后,认识自己的问题;第二,发展中国家必须增长得更快才能实现发展,因为你的经济实力在增长,别人的经济实力也在增长,如果你的增长速度比别人慢,到头来差距会越来越大;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须做比别人更多的事情,包括一些痛苦的事情,才能追上先进国家,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这一切恰恰表明:要发展,就必须要开放,要加入到国际市场中去,经受国际竞争的考验,开放与改革一样,都是一件困难而痛苦的事情,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意味着要到国际上去面对发达国家的竞争与挤压,甚至要冒让外国资本和产品过多占领本国市场的风险,但是只有开放,我们才能知道国际上经济发达的参照系是十么,才能在国际上获得我们发展经济所需要的产品、技术、资本、管理与市场,才能利用和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少走弯路、多走捷径,一步一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可以不开放,关起门来也可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增长,今天过得比昨天好一些,但是作为一个已经大大落后的国家,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增长速度不够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会拉大,在当今科技与市场飞速变化的世界上,关起门来绝对不是办法,因为那样做实现不了我们赶超发达国家的目的,相反可能会再受人家的欺负。现在我们都在议论西方国家的“炮舰政策”。“炮舰政策”在历史上就是用武力打开一国的国门。就是说,不早一点主动开放、发展经济,结果却可能是被动挨打,被迫开放,被人侵略。我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改革开放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不再受别人的欺负,是为了使我们得以发展,与世界列强平起平坐。要想使我国强大起来,就一定要开放,要走向世界,要用世界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技术等等,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
关于中国加入WTO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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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内容广泛,其中与农产品相关条款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制订相应的对策。
一、《协议》农业部分内容
《协议》涉及农业方面的条款就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反倾销标准和保障措施实施标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市场准入
中国政府承诺对一般农产品的进口采取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对敏感商品(如大宗商品)采取关税配额制(即对配额内的农产品进口实行低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实行高税率)和准国家专营制(即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均有权得到规定的配额)。同时,降低进口关税,增加配额额度,提高配额管理透明度,实现部分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授予外国企业贸易权和分销权。
1.降低关税,提高配额,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中国同意削减农产品进口税率,逐步增加敏感商品的进口配额。①对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关税税率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分别提供33%和67%的额度。②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相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③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O05年1月1日的10.6%。④谷物(除大麦外)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至2004年,谷物进口配额将显著增加,同时,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另外,中国在加入WTO后将取消大麦的进口配额制,代之以9%的关税税率。⑤肉类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关税减让到2004年完成。⑥油籽和大豆油。首先,中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关税税率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至32.61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低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吨),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它植物油。⑦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⑧中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它国家(如马来西亚)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那么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此外,《协议》农业部分还就化肥进口达成一致。
2.关税配额管理。中国特别承诺,将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确保关税配额制度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并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配额的使用不受妨碍。同时,中国要充分利用配额原则。如果原进口配额持有者未能利用配额,则其配额将重新分发给其它可能进口的贸易实体。如果国有贸易公司(如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持有的配额在当年10月未签约使用,这部分配额将重新分发给非国有贸易实体使用。
3.撤销与WTO相背的非关税措施。中国承诺保持非关税措施(如动植物检疫措施、卫生标准、国内税等)与WTO相关条款的一致性,确保措施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使其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而非仅出自于政治或保护主义的需要。《协议》垂申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就柑橘、肉类、小麦及其它谷物等的卫生检疫标准达成的一致。①柑橘类。中方同意撤销对美国柑橘的进口禁令。在头两个收获季节内,中国允许亚利桑那州、得克萨斯州及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两州经批准的距果蝇发作区20公里以外的区域向中国出口柑橘。②小麦和其它谷物。中国撤销对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允许每50克样本中包含3万个以下TCK孢子的小麦和其它谷物输往中国各地,且不附加其它限制,如转运要求。③肉类。中国允许取得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卫生检验署(FSIS)卫生检验证明的肉类及家禽出口到中国。
(二)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将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具体减让水平以日内瓦多边谈判协议和工作小组报告为依据,同时,提高国内支持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出口补贴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出口补贴。
(三)贸易权和分销
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中国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特定产品清单的商品将以国有贸易实体这一渠道进口为主。《协议》还规定,中国将逐步增加有这些商品进口权的商业实体数目,以结束进口垄断的状态。同时,3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维护、保管、仓储、包装、广告、货运、航运快递、市场营销、客户支持等。
(四)反倾销标准和特定产品保障条款
《协议》允许美国在中国加入WTO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加入WTO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五)加强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有:牧场和园艺产品、生物工艺技术、肉类、家禽和家畜、水产业、自然资源和环境。
二、《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可能影响
《协议》内容广泛,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方方面面,它将对农产品贸易的微观、中观、宏观等三个层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有利的影响
1.作为中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协议》是中国为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国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所做出的承诺。①从内容看,《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如《协议》强调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制等等。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②农业一直是中美GATT和WTO双边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就农业问题达成的协议为中国加入WTO扫清了重大障碍,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中国与其它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
2.《协议》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这将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3.《协议》丰富了农产品贸易的内涵,引进农产品贸易中服务的内容。在《协议》实施过渡期(3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4.《协议》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降低关税,削弱非关税措施,让中国农业生产参与国际分工,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成本)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5.从长期看,《协议》将加强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和科学交流。这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生物工业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的比重在1995年高达40.46%,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也分别由1995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协议》还强调加强中美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研究合作,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在《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1.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撤销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农产品(特别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如《协议》撤销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西北部7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美方估计,禁令的撤销、关税的降低将使中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吨增加到500万吨,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协议》规定,中国加WTO以后就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困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使其在第三方市场(即除美国、中国外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削弱。中国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经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涨,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竟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农产品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rrespectiveofits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三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它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012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4.《协议》将影响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目前,中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一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但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的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销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三、政策建议
虽然《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以至农业发展有众多有利因素,但是我们看到,《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利益的同时,也给中国农业发展注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上述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短期内中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份额缩小,农产品生产者收入受一定影响以及粮食安全问题的凸现。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通过农业内部优化和加强外部支持来解决的政策。
(一)内部优化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非关税措施的撤销,关税的大幅度下调,将使中国农产品让出一部分市场,使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卖难”的一个原因是供给结构不合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信息。使生产者能在政府相关政策(如优惠贷款)的扶持、指导下进行农产品生产结构的灵活调整。除粮食外,其它农产品原则上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于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目前,中国具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水果类、水产类、蔬菜类等。
2.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运用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农村普及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技术才有根本保证;只有培育或引进动植物良种,发展“三高”农业才有的放矢。因而优化农产品质量,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加快良种培育。
3.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合作制,实现农业产业化,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开放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卖难”的又一原因是农产品成本高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要求。近几年,学术界提出了建立农村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但农村合作制的建立应遵循市场原则和自愿原则,防止盲目性和强制性。

(二)外部支持
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的削弱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我们在解决由贸易引起的问题时不能仅仅把目光局限于贸易政策上。农产品(粮食)的安全问题终究不能靠贸易政策来解决,而应从中国农业本身来寻找突破口。
1.扭转农产品负保护的局面。在《协议》的农业部分,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且将减少造成贸易扭曲的国内市场支持。但目前,中国所采取的有关国内支持政策属负保护政策。在1993-1995年间特定产品市场价格支持总量高达-546.36亿元,其中稻谷、棉花、小麦的负保护尤为严重。与对工业部门的高扶持和高保护政策相比,这造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之间竞争的不公平,造成农业部门资金、劳动力外流或难以激发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间接地造成生产者收入增加缓慢。因而在短期内,应扭转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负保护的局面,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投入生产,增加粮食的自给能力。
2.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协议》基本上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定》一致。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划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持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这些政策有益于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力在开放市场环境下的发展,提高农业自给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3.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均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以美国为例,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中国借鉴的。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相当不完善,出现农业保险水平低和保险索赔难的恶性循环。因而,重视农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使农业保险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生产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


